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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命题。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既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内涵,也顺应了广大群众对民主的要求。从农村村民到城市居民,他们的民主自治诉求都可以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得以有序、有效的实现。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除了涉及全国的地域范围,也涉及全国人民;其既契合中国特色社会政治的发展道路,又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诉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应该具备五个要素:第一,历史传统悠久;第二,政治影响力强;第三,涵盖人口众多;第四,涉及地域辽阔;第五,适应国家政治发展需要。那么,如果以这五个因素来判断的话,选举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也可以成为基本政治制度,除了考虑历史传统、政治影响、涉及人口、地域面积、政治发展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宪制因素。换句话说,还要看这项制度是否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才能判断一项政治制度是否可以成为基本政治制度。


  

  二、基本政治制度的宪制考察


  

  就宪法层面而言,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就法律层面而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确认的政治制度(1+3)中,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宪法性文件(法律)加以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加以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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