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2004年发布的《合并救济指南》(Antitrust Division Policy Guide to Merger Remedies)中规定,司法部一般要求合并当事人尽快完成资产剥离。基于待剥离资产的规模与复杂性,司法部一般会给予剥离人60-90日让他们自己确定合适的购买人。此外指南也明确,会视个案情况许可较短的宽展期或者加快剥离期限。
2,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合并救济协商声明》(Statement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Bureau of Competition on Negotiating Merger Remedies)对于具体剥离期限没有明确表述,其1999年发布的《资产剥离研究》(A Study of the Commission''s Divestiture Process)则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该研究报告提到,为消除竞争损害,较之早期执法,委员会已大大缩短剥离期,现在一般要求在同意协议(consent agreement)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剥离。此外,为尽快完成剥离从而减少或者排除过渡期的负面影响,委员会积极运用“买家先行”(“up-front”divestitures)规则。
(二)欧盟
欧盟2008年发布的修订版《合并救济通知》(Commission Notice on Remedies Acceptable under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9/2004 and under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02/2004)中97、98条对剥离期限予以了要求。依据这两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一般将整个剥离期限分为达成最终剥离协议的期限与进一步完成最终剥离的期限。达成剥离协议的期限一般又分为由当事人确定合适购买人的期限,即第一阶段剥离期(first divestiture period),以及当事人不能成功剥离业务时由受托人在无底价基础上实施剥离的期限,即受托剥离期(trustee divestiture period)。通知认为,较短的剥离期有助于资产的成功剥离,建议剥离期限在可行的基础上应尽量缩短。通知提到,委员会一般考虑第一阶段剥离期为6个月左右,一般考虑3个月的受托剥离期,完成最终剥离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此外,通知也明确这些期限将依据个案作适当调整。
三、我国的发展方向
(一)设置模式
1,整体期限采二分法
剥离期限整体上分为两个阶段,即“买家确定期”和“资产、业务移转期”,“买家确定期”就是确定待剥离资产或业务的最终购买人的阶段,而“资产、业务移转期”则指完成待剥离资产或业务所有权法律转移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