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基准刑的概念特征分析可以看出,基准刑直接表现为某一具体罪名下基本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量,包含了刑罚规则要求基本犯罪事实所应承担的、能够实现刑罚全部目的的全部刑罚内容,因此,基准刑的刑罚内容直接与对基本犯罪事实实施刑罚制裁所体现的刑罚目相对应。
(一)报应刑是基准刑的主要内容
报应刑是刑罚报应目的原始和直接的需求。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主要还是人们的复仇本能。[8]马克思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犯法的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而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9]陈兴良先生也主张,在这种统一(刑罚的目的应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中,刑罚在总体上应以报应为主要目的,预防为附属目的,从而保持刑罚的公正和功利性。[10]我国《刑法》开章明意,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刑罚的主要内容首先体现为报应刑,是刑法对基本犯罪事实所应承担的报应结果的认可。对已然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据报应理论确定报应刑,就是基准刑的主要内容。
基准刑的报应刑量是根据刑罚的报应目的要求,实现刑罚与犯罪相当。刑罪相当要求的是刑罚的分量与犯罪的严惩性相适应,而犯罪的严惩性是对客观存在的犯罪的因素的评价。[11]因此,以基本犯罪事实为客观根据的报应刑就成为了刑罚相当的主要内容,而以基本犯罪事实为裁判根据的基准刑当然主要体现着与刑罚报应目的所需要的报应刑内容。
另外,基准刑所包含的报应刑内容还包括道义报应刑和法律报应刑。根据报应目的的进一步解读,刑罚的报应目的又可分为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道义报应从犯罪的道德恶性中寻找刑罚之存在与适用的必然性,强调过错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刑罚被视为对道德罪过的法律化手段。法律报应从法意中来把握刑与罪之间的联系,弥补了道义报应对法律与道德的脱节而无法解释的困境。作为对基本犯罪事实整体刑罚目的评价的基准刑,既包含了普遍道德对基本犯罪事实的报应需求,在法律与道德脱节的困境中,基准刑也当然包含了法律报应规则强制给予的报应结果。
(二)功利刑是基准刑的应然部分
在对报应刑批判并走向功利刑的进程中,贝卡利亚提出了双面预防的刑罚目的,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2]从而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并在与刑罚报应目的对立统一过程中,推动了刑罚一体化的实现。因此,对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对未然的犯罪,刑罚的目的则是预防。在预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一般人犯罪的一般预防。[13]因此,作为宣告刑基准的基准刑必然要体现功利目的要求,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利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