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7部以人名宣示意识形态的宪法(不包括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中,除一部为伊斯兰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宪法(《伊朗宪法》),一部为刚刚从伊斯兰传统中走出来的国家的宪法(《土耳其宪法》)外,其余5部均为社会主义宪法,且它们将人名入宪在社会主义宪法之后,明显受到社会主义宪法的影响。因此,下面我们侧重讨论人名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出现的历史。
由于“人名宪法”主要属于社会主义宪法,且它真正传播开来也是受到中国1970年《宪法(草案)》的影响,人们或许会认为“人名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特色,其实不然。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它面世54年之后才将人名人宪的。社会主义宪法发端于1918年《苏俄宪法》,它没有人名,第一部以“苏维埃”命名的宪法同样没有人名。1924年成立苏联,为使这个政治体取得宪法上的正当性,新成立的苏联制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本法(宪法)》。这个宪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增加了一个序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内中也没有人名。为后世社会主义宪法蓝本的1936年《苏联宪法》还是没有人名。1936年,苏联宣告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这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前面两部宪法只能算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宪法”。这部宪法是在斯大林大清洗中制定的,外界谓之“斯大林宪法”。按照权力的逻辑,为以宪法的形式强化斯大林的权威,人名人宪但乎理所当然。但是这部宪法还是没有人名。二战后东欧建立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以1936年《苏联宪法》为蓝本,它们都没有人名。即使在苏联1977年向中国学习将人名人宪的时候,这些国家仍然没有跟进。
社会主义宪法中出现人名的尝试肇始于中国的“文革”。1949年以后中国第一部临时宪法意义上的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中没有人名。1949年以后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中依然没有人名。要知道,1945年中共七大将毛泽东思想写入了党的章程,使其成为全党的共识,并作为全党的统一指导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仍然没有毛泽东的名字,这表明,当时的领导人还是区分宪法与党的文件的,这样的做法明显受到西方宪法观念的影响。当然,主要是1936年《苏联宪法》榜样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