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诚(1981~),浙江金华人,清华大学法学院200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崔钟云(1975~),韩国汉城人,清华大学法学院200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附随情状,指行为时有可能妨碍行为人选择合法行为的要素。
对期待可能性在犯罪阶层中的地位,在国外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它是与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要对其进行积极的判断;第二,认为它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将其包含在故意、过失中来理解;第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是责任的原则性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例外性要素,只需进行消极的判断。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参见黄丁全:“论刑事责任理论中的危机理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1~166页。
消极错误,指期待不可能事由实际存在而行为人并不知道,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违法行为。比如不能游泳的救助义务者,对有溺死危险的儿童救助不可能时,一方面错误地认为能够救助,一方面仍以杀害意图置而不顾致溺死。该认识错误不能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特别的压力,也就不存在适法行为的期待不可能性问题。
此外,也可能存在其他导致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情况。在第四种情形下,可能存在法益衡量的问题,不能绝对化。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三种观点。笔者同意行为人标准说。事实上,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与法规范标准说争论的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问题。前两者讨论的是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而法规范标准说事实上回答的是,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达到何种程度时,行为人才有责任。
至于类型的概念及如何具体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至于该标准的合理性,参见童德华:《
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127页。
对于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阻却事由能否适用于故意犯罪,素来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说三种观点,笔者赞同限定说。具体理由详见洪福增:“期待可能性之理论与实践”,载蔡墩铭主编:《
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99页。
参见1936年日本大审院关于“恐吓股票经济案件”的判决。转引自洪福增:“期待可能性之理论与实践”,载蔡墩铭主编:《
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