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余论
在财产性犯罪中,数额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的最主要指标,但绝非唯一因素。如李洁教授所言:“行为对象也对侵财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重要影响……同是窃取千元,扒窃与破门撬锁的人室盗窃对于被害人的影响,尤其是心理影响有重大差别;同是贪污,贪污救灾救济款与贪污一般款项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38]其实,在侵财性犯罪中,不仅是行为对象,行为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都对社会危害性有着重要影响。正是因为无法回避数额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规定未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已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与其让司法解释突破立法规定,不如在改革犯罪数额规定方式的同时,对侵财性犯罪的罪状设定方式一并修改,在数额之外增加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可以参照《美国量刑指南》的模式。
【作者简介】
陈磊,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苏丹丹、段宏庆:“东莞海关受贿案的‘轻判逻辑”,载《财经》2005年第23期。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54页。
参见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参见闫锦绣、张必强;“
刑法中财产刑数额立法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沈家本:《历代
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19-1025页。
《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凡》。
《宋刑统》卷十九《强盗窃盗》准敕条。
当然这也非绝对,如宋朝时物价变动较大,法律就必须不断调整计赃绢价标准和各类货币之间的比值。参见郭东旭:“宋朝的物价变动与计赃论罪”,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刘四新、郭自力:“恩格尔定律与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之确定”,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33页。
国家统计局:“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82.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国家统计局:“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93.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国家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90226_402540710.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国家统计局:“2008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dfndtjgb/t20090211_402548981.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国家统计局:“2008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dfndtjgb/t20090309_402548980.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国家统计局:“2008年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dfndtjgb/t20090330_402550839.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国家统计局:“2008年新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dfndtjgb/t20090326_402548987.htm,2009年12月11日访问。
李洁:“中国有权
刑法司法解释模式评判”,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许霆一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盗窃金融机构法定刑幅度存在的立法问题,也是本案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个理由。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8-875页。
罗科斯·庞德著:《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228页。
参见埃米尔·涂尔干著:《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
谢晖著:《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孙国祥:“社会危害性的
刑法地位刍议”,载《江海学刊》2008年第4期。
参见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398页。
参见闫锦绣、张必强;“
刑法中财产性数额立法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参见张勇、高新杰;“犯罪数额问题研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刘四新、郭自力:“恩格尔定律与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之确定”,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孙春雨:“关于犯罪数额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贪贿犯罪起刑点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入罪标准以下的腐败行为不受任何处罚,对此行为应施以行政罚及党纪处分。
北京市统计局:“解读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载http://www.bjstats.gov.cn/tizn/mejs/200902/t20090203_135803.htm,2009年12月21日访问。
王晓玲;“2008年甘肃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稳增长”,载http://www.gstj.gov.cn/do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191,2009年12月21日访问。
时延安:“析定罪量刑标准的省际冲突”,载《法制日报》2009年9月23日。
同注⑴。
李洁:“论财产犯罪定罪数额与法定刑的设定根据”,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