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分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具体劳动使社会所有的自然资源改变了自然形态,使自然物成为加工物。抽象劳动使社会所有的自然资源改变了价值形态。抽象劳动分为两个部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是个人向社会支付的对价,使社会所有的自然资源具有了价值。由于其数额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通过必要劳动,劳动者取得了对社会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支配权,但没有取得所有权。通过剩余劳动,实现了加工物相对于自然物的增值,所以,加工物的价值形态所包含两个部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社会对必要劳动享有所有权,劳动者对剩余劳动享有所有权。这样,在加工物上存在着社会对必要劳动的所有权和劳动者对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的对立。于是,需要通过双方的二次交易来解决这一矛盾。由于劳动者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将否定社会对自然物的所有权以及社会对加工物中的必要劳动的所有权,而且加工物中的剩余劳动与加工物之间因缺乏共性而不能交易,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不能取得对加工物的所有权,但需要得到社会的对价补偿。这个对价补偿就是赋予劳动者对加工物的支配权。这个交易的内容是:权利人付出的必要劳动是他向社会支付的对价,因而属于社会所有;权利人对社会所有的特定物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是社会对他的等价报酬,因而权利人对社会所有的特定物享有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即一种对社会所有的物的用益物权和他物权。这个交易的结果是:在同一个特定物上,社会拥有所有权,权利人拥有用益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是权利人以社会所有权为基础的、对社会财产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是通过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易取得的、针对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支配权,因而,从社会与权利人的关系来看,它的客体是权利,具体指,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在社会财产支配上,权利人对社会的权利和社会对权利人的义务,比如物权交易中转移的不是标的物本身,而是就标的物的支配上,权利人对社会的权利和社会对权利人的义务。物的占有也是如此,其实是指就标的物的占有上,权利人对社会的权利和社会对权利人的义务。从权利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权利人与社会的交易结果只能是用益物权和他物权的转移,而不能是所有权的转移,权利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结果也只能是用益物权和他物权的转移,而不能是所有权的转移,原因在于交易者只有用益物权和他物权,没有所有权。综之,社会以外的民事主体的物权之客体,只能是作为他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因而只能是权利。如果社会以外民事主体的物权之客体,是物而不是对物的支配权,他们之间的交易是不可能进行的,因为双方转移的是物而不是对物的支配权,原物主仍然享有对物的支配权,新物主不能取得对物的支配权。所以,既有物权理论,学理上错误,逻辑上不通,不能解释物的交易的法律原因。
三、物权的本质
通过两次交易,劳动者只能获得对加工物的支配权,说明,因为社会这个主体作为一切社会资源的所有人存在,劳动者的物权只能是以社会所有权为基础的,对社会财产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所以,社会的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其他民事主体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要受社会所有权制约。综之,物权的本质是,其他民事主体以社会所有权为基础的、对社会财产依法自由支配的用益物权和他物权。
四、物之交易的法学机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物权,在权利人和社会之间是绝对的相对权,在权利人和他人之间则是相对的绝对权。其中,前者是财产权的第一个层次,是财产权的权利基础;后者是财产权的第二个层次,是财产权的上层建筑。所谓相对权,是指,首先,它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社会的权利。其次,其内容具有债权的性质:权利人依照他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和社会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自由支配特定的财产,社会和国家则确认和保护并不得侵犯权利人的这一权利。所谓绝对的,是指它具有支配权的权能:财产权人行使其财产权无需义务人——社会和国家的积极协助,并排斥社会和国家的不当干涉。所谓相对的绝对权是指:首先,物权对象不包括社会,因而是受限制的。其次,物权是社会化的财产权,不但受社会正当权利的限制,也受其他民事主体正当权利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相对。所谓的绝对权是指在权利人和他人之间,物权是针对任何其他人的财产支配权。正是因为财产权以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绝对的相对权为基础,使得物权具有与债权相联结的性质——都具有相对权的属性(因为绝对权具有对抗任何其他人干涉(包括通过建立债,以债权的形式进行干涉)的权能。它与债权之间缺乏共性,不能联结,因而债不能作为交易的桥梁,从而使交易无法完成。绝对权只有社会的所有权。它只能与劳动者的劳动交易。交易的结果是,在同一个物上,社会享有所有权,劳动者享有用益物权,并不产生转移占有的物权效果,因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交易。),而财产权第二个层次又使得物权与债权界线分明,即物权都是绝对权,不但不会与相对权(如债权)同化,而且必须通过债的方式转移,(如果物权是相对权,即便可以交易,也并不产生转移占有的效果。),才使财产交易得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