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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知识产权是什么

  

  第五节、知识支配权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定权利?


  

  自然权利的财产权起源理论是错误的,不能为自然权利的成立及其正当性和科学性提供理论基础,所以,知识支配权不是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权利。因为知识支配权是权利人与社会交易的结果,既然社会承认这个结果,国家作为其代理人,也只能承认这个结果,所以知识支配权只能是被法律承认,而不能是法律赋予的。这样看,知识支配权也不是法定权利。


  

  那么,知识支配权是什么权利呢?知识支配权是权利人与社会交易的结果,是社会的自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它知识权和用益知识权。这并没有否定社会契约,只是修改了社会契约的内容,把先占先得改变为社会公有,个人通过与社会交易取得。社会公有形成社会的自知识产权。在自知识产权基础上,个人通过与社会交易取得的是它知识权和用益知识权。


  

  知识支配权是权利人与社会交易结果的结论,是符合自然法的。人权是天赋的,普遍平等的。为了保障普遍平等的天赋人权,一切资源的权利分配都必须坚持人人平等原则和效率原则,即作为公平定理简化形式的公平原则。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平等性和效率性,必须在社会对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确立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普遍平等的接近权。确立社会对资源所有权可以保障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的平等收益权和接近权,为社会资源与最优质的劳动结合,实现社会财产的最大化增值以及社会财产的收益在社会成员中平均分配,奠定基础。确立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普遍平等的接近权,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拿自己的优质劳动与社会交易的均等机会,从而通过交易取得对社会资源的支配权,通过劳动实现自己的劳动收益最大化和社会财产增值的最大化。这是公平定理改造过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笔者称之为新自然法和新社会契约论。因此,知识支配权不是旧的自然权利,也不是法定权利,而是一种新的自然权利,即以创造性劳动为对价,通过与社会交易获得的自然权利。


  

  新自然权利说,改正了旧自然权利说缺乏正当性和科学性的错误,为知识支配权奠定了正当性和科学性基础;也克服了法定权利说不利于保护私权的缺点,为知识支配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了科学、正当的界限。


【作者简介】
李东宏,单位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注释】粟源.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知识产权.2008,5:19.
粟源.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知识产权.2008,5:18.
笔者对教授使用有用信息一词持异议,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应该用可财产性信息较妥:国家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在特定有用信息上创设知识产权,因为未承载知识产权的有用信息是公共资源,国家要在其上创设知识产权,前提之一是得到社会公众一定程度的认可,之二是该类信息具有有用性,之三是该类信息之上可以设定知识产权,而这包括可控制性和可以人为地创造稀缺性。对信息来讲,可财产性恰恰是可以涵盖上述三个前提中诸多特征——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性、有用性、可控制性和可人为稀缺性的概念。依笔者浅见,可财产性是指物或信息成为财产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信息来讲,可财产性是指特定种类的信息已经具备有用性、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性、可控制性和可人为稀缺性这四个属性。
粟源.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知识产权.2008,5:6.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5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7
.粟源.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知识产权.2008,5:10.
15同上
环境成本由社会和资源利用者分摊.
上述两点将在第五节《政府对可财产性信息生产、流通和分配进行科学干预》中详细论述.
指社会对可财产性信息的所有权。
指知识产权人对社会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指对他人所有的可财产性信息所享有的用益知识权和担保知识权。
粟源.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知识产权.2008,5:21.
这里的主体也包括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
何鹏.知识产权传播权论——寻找权利束的“束点”.知识产权,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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