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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二)执行上,对老年人罪犯予以变通,区别对待


  

  由于老年人罪犯的特殊性,在刑罚执行中应结合罪犯自身的特殊情况,适当予以变通,区别对待,以体现刑罚的人性关怀。


  

  1.在对老年人罪犯的关押上,给予特别照顾


  

  可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在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时实行就地关押或分开关押;对于老年人的衣食住行予以特别关心,在其生病时及时提供医疗卫生设施;保持其与家人的亲情联系,做好老年人罪犯的身心改造工作,使其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关押期间,区别对待老年人的劳动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安排从事轻微劳动,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不再让其劳动。


  

  2.对于老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等放宽执行条件,区别对待


  

  服刑中的老年人,对社会危害比较小,若关押一段时间后发现已丧失劳动动力,应适当放宽减刑、假释的适用。我国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同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罪犯,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来执行。对于确有悔改之心和立功表现的,都予以减刑;对于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监规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也可以适当放宽假释的条件;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及时准许监外执行;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罪犯还可采用保安处分的措施来代替执行刑罚,这都是符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要求的,同时能够减轻监管部门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三)制度上,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不仅要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上加以完善,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机制加以保障,真正贯彻落实对老年人罪犯的体恤和关怀。


  

  1.在程序上建立制度保障


  

  刑罚上对于不起诉做了规定,但是对于老年人犯罪不起诉的规定很模糊,应当建立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9]制度。对于轻微的老年人刑事案件,只要主观恶性较小,且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情节的,都可以做不起诉或撤案处理。对于在犯罪发生后,认罪态度好,并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和赔偿的人,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撤诉。在逮捕中对“有逮捕必要”条件进行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的老年人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在司法过程中,对老年人犯罪尽量进行刑事和解,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沟通,尽量采用非刑罚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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