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化办理程序
繁琐的办理程序,不仅是对被追诉人的折磨,同时也会大量消耗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办理程序的简化,能使被追诉人和司法机关对认罪的作用达成某种共识,从而激励犯罪人积极作出认罪行为。
(四)认罪案件的弹劾机制
认罪案件的弹劾机制是关于规制认罪后翻供和虚假认罪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总称,是维系认罪案件办理机制正常运行的保障性机制。
1.认罪后翻供的弹劾
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认罪后的翻供也是其自由选择。但认罪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一旦作出,就应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基于权利义务的矛盾关系,认罪后虽然不可能一概禁止翻供,但也不能一概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后无正当理由翻供的,司法机关可不予认可;反之,基于正当理由翻供的,司法机关应当在审查属实后予以接受。认罪后的翻供是对认罪行为的否定,它必然会对诉讼程序和最终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诉讼程序方面,除特殊情况外(如公安司法机关有重大违法行为),翻供前的诉讼程序应继续有效,否则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的紊乱,大幅增加诉讼成本;在刑事责任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后又翻供的,不论是否基于正当理由,均应溯及既往,视其没有认罪,而不再适用关于认罪的激励性规定,在最终确定刑事责任时不因其曾经有认罪行为而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虚假认罪的弹劾
虚假认罪,是行为人未实施某种犯罪,但却承认其实施该种犯罪。虚假认罪导致羁押或刑罚的,行为人无权申请国家赔偿;出于包庇他人等不正当目的而虚假认罪的,应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United States v. Allen,804F.2d244,245(3d Cir. 1986).
意大利明确规定法官可以对接受处罚令的被告人给予减轻50%的处刑幅度的优惠;在俄罗斯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速决程序中,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最重法定刑期或数额的2/3。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5.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2.
《法院解释》第
222条以否定的形式表明,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2年4月,辽宁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以“试点”的方式,采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公认为是国内适用辩诉交易的“第一案”。
参见:《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第6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
1条都有“事实清楚”的要求。
基本事实,是指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和与刑罚有关的事实;案件细微末节的事实,诸如犯罪人的面貌特征,赃物赃款的精确数字等对定罪量刑不起决定和影响作用的事实,不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参见:李建明略论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现代法学,1984,(1):33.
“四类案件”的具体内容为: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等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其作出有罪供述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主动坦白,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犯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报告,从2003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76万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8.18%。也就是说,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0%以上。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法制日报,2008 -03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