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路径
(一)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直接保护
1.在行为性质上,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是侵害死者生前人格权的一种侵权行为。
如前文所述,死者虽死,但死者生前获得的不随生命消失的权利超越生命而存在,这种权利的性质并没因死者死亡的事实而改变。自然人死亡了,已经获得的权利并不随之消亡,只不过死者不能再享有和获得权利。人格权随着人的出生而当然产生,并具有人身专属性,但不随生命消失的人格权并不消灭,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行为。
2.在责任构成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活着的人的言论和行为自由,为了让死者生前的人生价值为人类的文明进步继续做出贡献,有必要对损害后果加以限制,即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侵害已损害人们的善良风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如此限制的原因是,法律直接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必要性在于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承载着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还有,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不用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因为侵权的人常常错误认为死者已死,不会侵犯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但行为结果上却构成侵权。
3.死者已死,由谁来为死者伸张正义?
有的法律已经给我们指明了借鉴的方向,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有学者主张在近亲属不提出或者不能提出主张时,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值得赞同。因为,如前文所述,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是人类精神文明财富的组成部分,关系到人类的整体尊严。
笔者认为,死者生前人格利益需要法律独立、直接保护时,由其近亲属或受遗赠人保护;没有近亲属或受遗赠人的,社会上其他人都可以主张保护;有相关的保护机关的,由相关的保护机关保护。
4.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