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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系人”之辨析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20]虽然刑法在承担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方面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但刑法乃至法律却不是万能的。[21]


  

  就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根据与指针而言,刑事政策应优位于刑法;二者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界域,应各就各位,互不替代;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是法治的要求,是权利保障的要求;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变革上,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防卫的要求。[22]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相互制约、协调发展,法律用语和刑事政策的用语是有区别的。法律用语尤其是刑事法律的用语必须保证简洁、准确、可操作性强。在没有形成确切的法律用语之前,一些制度应该通过刑事政策或者司法实践部门内部掌握的标准执行。在执行一段时间比较成熟以后,再正式作为法律术语颁布出来。所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属于刑事政策的内容就归刑事政策进行管理,属于刑法管辖的就应当由刑法进行规范。


【作者简介】
李光宇(1976-),男,汉族,山东郓城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注释】殷宪龙:《浅议贿赂犯罪之新发展及检察遏制》,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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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雁:《和谐社会视野下对传统刑法观念历史局限的考量》,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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