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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日益严重不是加大其刑事责任范围的理由。在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确实越来越严重,但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例如,由其生理和心理特征所决定,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充分的认知能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也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因素密切相关。[4]因此,遏制越来越严重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也应该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开展法制教育与禁毒宣传,注重家庭和学校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净化与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远离毒品的目标。


  

  况且,由于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很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成年人一起贩毒,在贩毒活动中所起作用也很有限,并且往往被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本身就是受害者。因此,在毒品犯罪中,刑法的惩治重点应在于打击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成年人,而不应将矛头指向本身也是受害人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不同认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对未成年人犯罪无期徒刑的适用进行了规范,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犯罪中针对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根据我国刑法能否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进而再讨论毒品犯罪案件中能否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在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问题上,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而在肯定说内部又有不同认识。[5]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并认为将来的刑事立法也应予以保留。理由如下:


  

  首先,基于刑法49条和第17条第3款逻辑关系的分析而否定无期徒刑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刑法17条第3款与刑法49条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其含义应当被解读为: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应当是相对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减轻,即在两者所犯罪行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比照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但由于刑法49条的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在犯任何罪行的情况下均不得被判处死刑。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即使比照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应判死刑,也不能宣告死刑。[6]因此,无论对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无期徒刑可以成为对未成年人实际判处的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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