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依照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最高刑期就是无期徒刑,各规定之间不存在矛盾。刑法第49条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本身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可适用无期徒刑的立法精神。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突出而严重的社会现象,而且其中有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和危害极其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成年人犯罪,仅允许对其最重适用有期徒刑,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达到刑罚的目的。因此,目前在我国有必要也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保留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这也是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所在。[7]
第三,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国际公约的要求。目前规范未成年人无期徒刑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已经批准该公约,有义务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笔者认为,《公约》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绝对不能适用无期徒刑,而只是规定不能适用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假释、减刑等刑罚执行制度而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可以适用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与西方国家刑法中所规定的不得假释、减刑的终身监禁刑不同,未成年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减刑或者假释。因此,依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公约》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笔者赞同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则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刑法中保留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并不是可以对其不加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而应当给予严格的限制。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按照笔者的理解,此处的“罪行极其严重”等同于刑法典关于死刑适用条件中的“罪行极其严重”,即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表现在主体身份和主观恶性上,要求只有对年龄比较接近18周岁、责任能力比较完备、思想基本定型、较难接受教育改造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表现在犯罪性质上,要求只有对暴力性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才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而对于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