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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毒品犯罪虽然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但其严重性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最严重的罪行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仅以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相比较,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一般认为,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都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但是,该条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法定最低刑却有不同,这8种犯罪中除贩卖毒品罪外法定最低刑均是3年有期徒刑,而贩卖毒品罪的法定最低刑只是管制。判断具体犯罪的危害性程度、法律对其否定评价程度以及谴责的严厉性,不仅应看犯罪的法定刑上限,还应将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一并比较。这样就可以看出,相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罪,毒品犯罪,即使是其中最严重的贩卖毒品罪的性质也要轻得多。而且,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一般都不采取暴力手段,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成年犯罪人利用和教唆的(因此,立法规定,利用、教唆这类人从事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因此,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无论从行为性质还是从客观危害上来看,都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适用罚金刑


  

  在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大多数条款规定了罚金刑,而且采取的是“必罚制”。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应否适用罚金刑?如果适用罚金刑,对于没有经济收入又没有独立财产的未成年人,如何执行罚金刑?对于上述问题,理论界尚没有进行充分的探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报道公之于众。但是,在我国理论界,笼统地就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以及如何执行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观点:(1)对未成年人不能判处罚金刑,否则违背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2)可以判处罚金刑,其中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又有不同的解决思路,有的学者主张责令其监护人交纳,有的学者主张暂时中止执行,等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有了劳动收入和属于自己的财产后再执行罚金刑。[8]


  

  笔者认为,对于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所有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应适用罚金刑。理由主要是:


  

  首先,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无法实现罚金刑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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