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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保护之信托设计

  

  (二)归复信托


  

  归复信托基本上是基于对委托人的意图之推定而产生的默示信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次生信托或二级信托(parasitic trusts or secondary trusts)。在Barclays Bankv. Quistclose一案中,当特定目的未能实现而为贷款人的利益而成立的归复信托就取代了“第一个信托”,被称为“二级信托。”[35]在Carreras Rothmans Ltd v. Freeman Mathews Treasure Ltd (1984)[36]一案中,CR公司是一个香烟生产商,多年来一直委托FMT公司为其产品作广告,FMT收取年费,年费按月支付。FMT后来陷入经济困难,不能向第三方代理人按月偿付债务。为了防止失去CR这个长期客户,FMT设立了一个特别账户,CR公司按月向该账户支付费用,FMT公司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为CR公司提的广告服务。后来,FMT破破产,特别账户被冻结。CR公司不得不直接向FMT公司之代理商支付费用以维持广告服务。清算人宣告特别账户里的资金由FMT以信托方式为支付CR公司之广告费用而持有,如果信托失败,由FMT公司以归复信托方式为CR持有。法院认为,特别账户中的资金先以为特定目的之信托方式持有,当FMT公司破产,账户被冻结,特定目的不能实现时,成立由清算人为受托人的归复信托为CR公司而持有。在Re Muli Guarantee Co. Ltd (1987)[37]一案中,由于设立明示信托的意图无法证明,因此,所称的明示信托不能被证明成立,归复信托也就产生。


  

  (三)推定信托


  

  推定信托的产生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图,它实际上是法院为保障司法的公正而施加的。尽管英国的司法界很不情愿承认这点,但从Re Sharpe (1981)[38]一案中,BROWNE-WILKINSON J.法官之裁决可以证明这一点。该案中,一位侄子为购买住房向婶婶借款12000英镑,双方同意婶婶一直有权住在该房屋里,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后来,侄子不幸被宣告破产。ROWNE-WILKINSON J.法官裁决认为,婶婶通过推定信托在住房上享有权益。破产受托人抗辩道:推定信托只是法院授予的一种救济,既然侄子破产在先,法院发布命令在后,那么,破产优先于信托。ROWNE-WILKIN-SON J.对抗辩予以否决:在这个意义上,推定信托不是在法院宣告时产生,而是产生于破产前创设的实体权利,因而约束破产受托人。从该案来看,婶婶之占有权赋予她享有推定信托项下的财产权。推定信托产生于交易之时,以便于原告享有信托违反之救济权。


  

  在Chase Manhattan Bank v. Israel -British Bank (London) Ltd.[38]一案中,原告银行误付了二百万英镑给被告银行。被告银行被下令解散时,原告银行行使衡平追踪权,要求收回误付的那笔款项。法院认为,原告银行保留了款项上的衡平财产权,能够行使衡平追踪权,因为衡平权利约束被告银行的良心,被追踪的资金在错付之前无需成为信义义务之标的。错付本身就产生信义义务。在该案中,明知错付而为接受的被告银行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错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被告作为推定受托人为错付银行之利益持有错付款项的推定信托。


  

  三、债权人破产保护信托对第三方债权人的效力


  

  在破产情况下,受益人的个人权利对破产受托人可能毫无意义,受益人权利的保障完全取决于其对信托资产的财产性权利。不过,当受益人的请求权与第三方债权人的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哪一个享有优先权?一般而言受益人享有优先权,但也需考虑以下不同的情形。


  

  第一,如果信托财产是明确可以识别的,而且债务人没有对此财产设立抵押,那么,只要在债务人破产:前信托有效设立,受益人就一般享有优先于债务人之未担保债权人之权利。不过,如果存在破产法规定的欺诈性移转的情形,那么,信托可以撤销。第二,如果债务人或其接管人设立信托以保护现在的债权人,那么,最初设立的以欺诈性优惠或低价交易为目的的信托为可撤销信托。第三,如果信托资产被消耗殆尽如全部透支或以未担保的方式处分,那么,即使信托有效设立,受益人也丧失请求权。第四,如果信托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与债务人自有的资金相混合,账户中剩下的资金就是信托资金。这是Re Hallett’ s Estate (1880)[39]一案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推定从混合资金中所为的支付是使用的债务人的自有资金,而不是信托资金。第五,如果债务人使用信托资金购买了可以识别的财产,那么,受益人可以主张该财产或用该财产之价金所购买的任何其他的财产。第六,如果某项财产是用一部分信托资金和一部分债务人自有的资金购买的,那么,受益人可以主张基于该财产上的信托资金的抵押权,或者受益人可以主张财产价值的相应的份额。第七,如果债务人对信托基金(域代表信托基金的财产)设立了法定的抵押权,那么,法定的抵押权人在不知道受益人权利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第八,如果债务人对信托基金(域代表信托基金的财产)设立了浮动抵押,那么,当抵押资产成为固定资产时,抵押权人才对特定财产所产生的最初的受益利益享有优先权,否则,受益人的信托请求权优先于作为第三方债权人的抵押权人。第九,如果一个未来的信托设计表明对债务人的资产设立可登记的抵押,那么,该抵押对债务人之破产清算人或非登记债权人而言无效,因为真正的信托设计并不产生可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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