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能决定体系而非概念决定体系而言,将性质上不同于财产权的人格权独立于总则和侵权行为法外,以人格权共通的法理,架构独立的人格权法编,当然比将人格权法依附于总则或侵权行为法编更为明智。摆脱既有民法典的束缚,依据中国社会的需要,配合当代加强保护人格权的趋势,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当然比较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突出的是民法的价值宣示意义,配合实质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能充分体现国家重视每个人民的价值,使每个人觉得活得有尊严并感到满足,自然可以减少抗争或上访,而有和谐的社会。
综上所述,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
五、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
人格权法既然应独立成编,则可以将有关人格利益的全部事项,都规定在人格权法编,则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包括属于人格权法的共通事项、类型化人格权的内容及其权能、人格权的保护三大项,分述如下:
(一)一般规定
属于人格权法的共通事项,与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共通事项,性质上有所不同,自应在人格权法编的一般性规定,说明如下:
1.人格权概括承认
人格权应被承认为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37]因而人格权不限于法律所列举的权利为限,任何有关人的精神或肉体的专属享有和不可侵犯的利益,都属于人格权的客体,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因而应明文规定概括承认人格权。
人格权既应概括承认,则个人如认为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不必明确指出何种具体人格权受损,都可以声请法院依法救济。
2.人格权的特性及共通效力
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既是包括有关人的精神或肉体的专属享有和不可侵犯的利益,则人格权原则上具有专属性;人格权的主体可以直接支配其人格,因而人格权具有直接支配性;除非是受到法律限制,否则人格权受到法律绝对的保护,非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入或干涉人格权,有些人格权,其主体也不能抛弃。[38]
人格权因具有专属性、直接支配性和保护的绝对性,而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共通效力,在人格权法编也应明定。
人格权原则上应有以下共通效力:
(1)排他效力
人格权因具有专属性,任何一个人的人格利益,都无法由他人的人格利益加以替代,因而人格权也具有不可替代性。人格权因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必须特别强调排他的效力,任何他人都不得侵入或干涉人格权,人格权主体对于不法侵入或干涉,通常可以主张正当防卫、紧急避难及自力救济,以避免人格权受到损害。
(2)追及效力
人格权因具有专属性、直接支配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因而对基于人格权而衍生的财产利益,也应归属于人格权主体,不容许他人以任何方法侵夺此种利益,因而人格权主体对于基于人格权而衍生的财产利益,可以追及利益的所在,而主张其权利,一方面使人格权得到利益归属的绝对保护,另一方面剥夺侵夺行为人的利益所得,而能吓阻对人格权的加害行为。
(3)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固然有排他效力,但仍然无法确保人格权不被侵害或干涉,因而仍须赋予人格权主体各种请求权,以维持人格权的完整,此种人格权请求权,不以符合侵权行为要件才能请求,因此,也应承认为人格权共通的效力[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