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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一)依法统一掌握逮捕的条件及证据标准


  

  改革的关键是要严格依法把握逮捕条件,统一规范自侦案件逮捕的证据标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


  

  1.要严格依法掌握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条件。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既要防止机械地以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作为衡量逮捕案件质量的标准,又要防止片面强调配合侦查而放松监督,对不该逮捕的案件作出逮捕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均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来科学衡量逮捕案件的质量。在具体操作上,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报捕的案件一般不允许再撤捕;下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自觉执行刑事诉讼法对报捕条件的要求,慎重报捕,即使在法定拘留期限内不能完全突破案件的,也应该及时适用其他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不能硬性提请逮捕或者提请后又撤捕。


  

  2.要制定统一、具体的自侦案件逮捕的证据参考标准。目前本市检察机关尚未制定系统的自侦案件逮捕的证据参考标准,因而在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对具体个案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理解和各类案件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标准的认识存在差异。为此,建议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牵头,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自侦部门参与,研究制定针对性强且具操作性的自侦案件常见罪名的逮捕证据规格及标准,以区别于立案、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及时有效地指导办案,减少认识分歧,确保自侦查案和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确保上提一级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鉴于上提一级后,现行工作机制可能难以适应改革的要求,笔者建议着重完善以下配套工作机制。


  

  1.建立拘留通报机制。考虑到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最长仅为7天,办案时间较紧,为便于审查逮捕工作及时顺利进行,下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内(次日),应当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呈报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


  

  2.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适时介入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派员提前介入,参与下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讨论与决策,及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做好捕前证据引导工作。由于上提一级后办案环节较多,现行的适时介入制度已不再适应。为此,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自侦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适时介入的启动和方式、介入后的主要任务等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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