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促使我国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文明化的总体方向迈进。由我国刑事政策的承继嬗变的历史进程审视,就宽严相济之“宽”与“严”的关系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侧重点在于“宽”,这与刑罚向宽缓文明发展的世界潮流是相符合的。
第二,要求刑事立法进一步科学严密。不但要求罪名体系系统完整,犯罪构成规定明确,而且要求刑罚体系科学缜密,刑罚运用方式方法灵活,以利于对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第三,要求刑事司法公正文明。既要求有罪必罚,又要求罚得其当,罚得有效,以体现正义与效益的要求。
(二)罚金刑的特性
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对犯罪人(包括犯罪单位)所判处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本质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金钱,使犯罪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从而实现刑罚的惩罚。在现代社会,财产权是人的重要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是人的健康、自由、尊严、财富甚至生命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对金钱权益的剥夺,必然会使人产生痛苦,有时甚至是强烈的痛苦。因为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是国家创制刑罚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金钱是人的一项重要权益,所以剥夺金钱自然能够成为一种刑罚方法,通过剥夺金钱而使犯罪人产生痛苦体现了罚金刑的本质。同时,罚金刑通过剥夺某人的物,来惩治其人,在作用于有罪者的财产上谴责有罪者的人格,从这一意义上说,罚金刑也是人格刑的刑罚。即使不像自由刑那祥明显,但在一定限度内仍能收到教育效果。[2]390
与任何刑罚一样,罚金刑有其固有的优势和弊端,其弊端在于:罚金刑具有事实上的不平等性;罚金刑有时难以执行;罚金刑可能殃及无辜;罚金刑重罚不重教;罚金刑可能让社会公众产生“以钱赎刑”的错误认识,影响刑罚的严肃性、权威性,从而影响刑罚功能的实现,等等。
罚金刑的优点也是明显的:
首先,罚金刑特别能够体现刑罚的宽缓和文明进步,理由在于:一是由于罚金刑是以金钱为媒介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非难,故给予本人的打击比较缓和,而且只限于财产性的痛苦。二是罚金刑针对初犯者、过失犯者适用,能起到所期待的惩治效果。[2]391-392三是罚金刑误判易纠,一旦发现误判,可以将判罚的金钱本息全部返还给受刑人,使误判得到比较彻底的纠正。四是罚金刑作为对轻微犯罪的刑罚,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避免犯罪人在狱中感染更深的恶习,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避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五是罚金刑符合刑罚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刑罚由重到轻、由封闭到开放、由残酷到人道的发展规律和世界刑罚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各国均注重刑罚的人道与文明,推崇轻缓、开放的刑罚。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刑罚的轻缓、开放的进程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刑罚的残酷、野蛮、不人道的时代已经过去,刑罚轻缓、开放、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已成世界潮流,罚金刑正好顺应了这种发展潮流。充分发挥罚金刑在惩治与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扩大其适用范围,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中的一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