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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

  

  无论坚持“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均有不足。这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英美法系坚持规范模糊性的合理性:既然刑法制定者不可能避免“恶法”,坚持明确、严格的“恶法”会使刑法背离实质正义,那么保持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就能使规范的含义具有扩展性,使法官适用刑法时能够酌情考量,尽量使规范秉承理性与社会普遍公德的要求,降低了执行“恶法”的几率,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理性。考虑到模糊的刑法规范容易被曲解、滥用,导致规范适用背离实质正义的要求,为此英美法系在认定犯罪时设置了大量的程序条件和规则,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质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英美刑法规范的描述性、模糊性,旨在实现处罚必要与实质正义之价值目标。为了避免司法偏离这一方向,英美法系建立了以程序正义(即自然正义)为核心的严格的程序规则体系,限制司法人员肆意擅断,确保处罚必要得到贯彻”。[17]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乃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源于英国,经美国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成为英美法系法治国的核心价值理念。“与此相合,‘听双方之词’、‘不允许任何人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之类的程序规则也被认为是正义的原则。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它们是公平性和客观性的保障。目的在于确保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且只适用于法律本身指明的有关方面有相同性的人们”。[18]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在宪法中规定刑事程序正当原则或者制定专门的刑事程序法,明确人罪的程序条件。如美国联邦宪法曾增加10条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在这10条宪法修正案中,有4条直接与刑事诉讼有关。[19]此外,1868年第14条修正案还规定正当程序条款,被认为是为了保证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10条修正案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得以落实。[20]宪法规定的这些程序规则,会导致依照美国各州刑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将因为违宪而最终无效。例如,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同一罪行而使得生命或健康受到两次危险。在法院判决无罪后,即使事后知道行为人事实上确实犯了某罪,也不能再进行第二次审判。在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宪法中同样存在类似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制定专门的刑事程序法律也非常重视。如在英国,违反《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执行守则》的行为(或任何其他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可能导致由此获得的证据被裁定不被采纳。如果一项违反《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执行守则》的行为导致被告人作出供述,那么依据行为的具体性质,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足以使口供不被采纳,或作为一种辅助因素而与其他情形相结合时导致同样后果。[21]


  

  总之,在普通法中,坚持合理性原则意在实现实质正义。法官具有忠实于规范和理性的双重职责,后者无疑是前者的根基。如果规范和理性不相容,那么判决依据和结果往往由理性决定。模糊性规范虽然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却不明确,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而背离实质正义,因此其需要严密、明确的正当程序规则保证。如果说实质正义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心价值目标,那么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一核心价值目标的保障。由于正当程序往往由宪法规定,通常详细、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具有超出其本身的现实意义,其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甚至不亚于实现实质正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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