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对问题的评析
虽然我国在所磋商或已经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协定中承认国际河流流域国家对国际河流水资源享有公平的“污染性利用”的权利。但是,实质上这种所谓公平的“污染性利用”的权利是有差异的。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污染性利用”和“公平利用”上的差异性态度,印证了我国在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上视野狭隘的判断。
1.3 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缺失明显
1.3.1 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概览
我国主要的国际河流有15条,涉及黑龙江、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怒江等水系。以这些国际河流为纽带,我国与十几个国家接壤。但是,迄今为止,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河流水协定的国家还屈指可数。其中,专门的双边水环境协定只有签订于1994年4月的《中蒙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除此之外,只在双边环境合作协定或双边边界合作协定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例如,在《中朝两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第1条规定:“本协定旨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促进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第2条中规定:“缔约双方同意下列领域为合作的优先领域……跨界水污染监测与控制……废水处理和水资源管理……”[5]。《中印环境合作协定》第3条中规定:“本协定下的合作应特别在下述优先的领域内进行……环境污染控制,重点是水质保护……”。《中老两国政府关于边界的议定书1》和《中老两国政府关于边界的议定书2》中都有明确了双方界河的精确数据,对界河水资源的分配进行了相应规定。在《中俄两国的边界协定》以及2006年3月的《中俄联合声明》中也有一些零散的关于界河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在《中俄联合声明》中规定:“(1)双方同意,共同加强双方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积极预防环境事故,将边界地区环境风险降至最低。双方就签署跨界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合作的协定加快磋商。(2)双方对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在中俄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就环境保护开始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另外,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框架下,我国也与湄公河流域内的其它5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
1.3.2 对现状的评析
(1)从数量上来看,我国与许多周边国家之间尚未签订具有实质内容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河流相关协定。例如,我国还没有正式与大湄公河流域国家签订多边专项水协定。因此,对于西南部最为重要的湄公河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依据还主要是国内法。在对其水资源进行利用上虽然较为灵活、主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的一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