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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在一些民主制度健全的国家,议会除有权要求政府每年向议会提交环境质量报告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专门报告外,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政府环境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议会还可以要求政府首脑或主要负责人接受专门质询或调查,并且有权以议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报告的形式对政府的行动做出评价,甚至有权对政府计划进行否决[21]。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地方的权力机关,各级人大有权力也有能力对政府实施有效监督,但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挥的并不十分充分。实际上,在我国宪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组织法均已规定了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召开期间对政府及其各部门享有质询权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使其监督权力进一步制度化、常规化、持续化。因此,我国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应当注意扩大和平衡对环保法律主体的覆盖面,对这三者,尤其是对政府和“第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三者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形成良性互动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22]。借用“第三方主体”的政治影响力给政府环保履职施压不失为一种值得借鉴的强化外部监督的有效方法。


【作者简介】
钱水苗,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傅颖,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http://www.chinanews.com/jk/2011/03-29/2938874.shtml
http://news.sina.com.cn/green/news/roll/2011-03-28/104522193549.shtml
按照有关规定,电池厂这类有重金属污染可能的企业起码要建在距离居民区500米外的地。
http://news.sina.com.cn/green/news/roll/2011-03-28/104522193549.shtml
同上
朱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7)
徐丰果,确保政府勤勉履行环保职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挂起来!,绿叶,2011(01)
赵正群,得知权理念及其在我国的初步实践,中国法学,2001(03)
王华等,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版,26-27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32~33
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 html/1040/2011-04-18/content-56922.html
同上
朱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3)
钱水苗,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85-86
http://wangxi7701.blog.163.com/blog/static/106665472201152091828301/
杨朝飞,《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环境保护,2007(02)
黄宗智,改革中的国家体制:经济奇迹和社会危机的同一根源,开放时代,2009(04)
王曦,论新时期完善我国环境法制的战略突破口,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2)
http://wangxi7701.blog.163.com/blog/static/106665472201152091828301/
吴义太,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10(04)
http://wangxi7701.blog.163.com/blog/static/1066654722011328355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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