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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之分析

  

  所以,为了正确认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属性,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划分,并且仔细分析这种划分的依据及其功能是否适用于如今出现在网络游戏中的各种事物。


  

  二、民法子体系——泛二分化


  

  民法中的财产权是由很多种规范联系(Normative Relations) [7] 而构成的一个法律上的联合体。传统民法为了将该法律上的联合体进行体系化,采用了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之划分作为其体系建构的基本出发点。 [8] 而之所以对传统民法进行这种划分,其最大的论据就在于债权和物权的区别。传统民法严格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原因就在于它严格地区分债权和物权。所以从传统民法一路走过来的众多学者,已经习惯了对任何一个权利进行物权和债权的类型化划分。


  

  对于传统民法而言,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的区别大致如下:


  

  (一)物权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一种消极权利,而债权是针对特定的少数人的一种积极权利。


  

  (二)物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债权针对的是特定的少数人。 [9]


  

  (三)由上面两个特点得出结论:物权法必须采取类型固定的立法方式, [10] 而债权法可以采取自由的立法方式。


  

  但是,在现今的环境下,尤其是网络时代,仅仅通过对物权和债权的几个相区别的特征加以阐述,并不能必然能够将物权和债权进行截然的划分,也不必然能够将一些新出现的权利完完全全地归入到物权或者债权之下。在更多的时候,我们看见的是,物权和债权虽然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制度,但却很难说清两者的界限。[11] 在美国宪法中,物权有时也被刻画成具有债权的特征,这样物权法领域可以利用合同法的一些内容。而债权有时则刻画成具有物权的特征,以便利用物权法中的一些制度(例如the Taking Clauses)。 [12] 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就权利而言,本是针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霍菲尔德就认为,每一个对物的权利都可以被视为个人之间的无数的对人权。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认为财产权是一种束状的权利(bundle of rights),也即每一个标准财产权都是作为一束权利,权利人可以对抗其他人。 [13] 所以我们看到,分析法学对权利进行分析的时候,都是从广义上的权利入手,而不是从物权或者债权入手,来定义权利的。 [14] 霍姆斯也认为学界的一大通病就是习惯性的采用逻辑体系来安排事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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