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国际河流相关国家的防汛水情信息交换、水资源管理、航运协作等方面的合作也在加强。针对国际河流地区水文站点少、设施设备落后、水量水质不清的现状,中国政府加大了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的投资,由水利部编制出《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中国与国际河流相关国家的信息合作日益加强。2002年,中国与印度签署《关于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汛期水文资料的实施方案》,中国相关部门在每年6~10月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水情。同年,中国水利部与湄公河委员会签订报汛信息协议,中国在每年的6~10月,每天上午将位于中国境内的允景洪、曼安两个水文站前一日的水位和雨量报送给湄公河委员会秘书处[6]。
4.2 中国保护跨国水资源的问题与法律建议
尽管中国日益重视对跨国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但是这项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水质污染严重,水污染事故频发,造成跨界影响和损害的水污染事故也偶有发生。发生这些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对跨国水资源重在开发利用,忽视和缺乏流域利用和保护的整体规划和必要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很多建设项目是先开工以后再补环评手续;众多污染企业为取水方便而毗邻河流沿岸;发生污染事件后的信息交流不畅,等等。2005年中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就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问题:从产业布局来看,石化等重度污染企业长期临水而居。
为了保护水质,预防跨国水污染事故,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与邻国友好关系的开展,中国亟需采取切实的法律措施。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流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客观和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建设项目的存改废;二是与沿岸国进行合作,或者单独投资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建立跨国河流水环境监测网,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可以在跨国河流流域的干流配备专业水质监测船,以显著提高应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并可辐射整个干流;三是保持和加强与相邻国家和沿岸各国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在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通报,并单独或联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四是继续与更多的沿岸国谈判和签署双边或者多边的流域保护协议,并建立流域保护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跨国河流流域的保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