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严格遵守的禁令,对于任何案件都不例外。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媒体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成立,该院成立伊始,就向社会宣布,为了让公众了解本国司法体制,理解大法官在法治社会的关键作用,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将允许电视、广播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完全打开了庭审直播的大门。
在法国,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录播法庭审判同样经历了一个富有争议的过程。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但是,立法界和理论界对该条规定一直争论不休。这一争论因1985年7月11日旨在设立法律视听档案的法律告终结。这一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审判法庭庭审辩论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视,但上诉法庭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庭审辩论中使用电视。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受传统文化中耻诉、厌诉和畏诉观念的影响,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企业和个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或隐私权利的保护,大多难以接受庭审直播。另一方面,部分法院也因为担心庭审质量的缺陷会让民众产生不良的印象,甚至担心媒体的介入有可能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影响,因此,对庭审直播往往也持消极态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则一直持积极态度。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为庭审直播提供了法定依据。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均对庭审直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核、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以及技术保障和服务作出了全面规定。目前,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庭审直播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普遍推行。
可见,从世界范围看庭审直播能够从禁止走向许可,是公开审判和法庭秩序的多维要求,是
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推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怎么看
现代科技给庭审直播带来的支持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