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是运用相关设备完成庭审现场音视频的传输和播放。传统的音视频直播是利用广播和电视,通过电波进行传输,需依赖广播和电视机构的技术支持。但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新媒体时代早已到来,现在在线浏览音频、视频、在线拍摄视频、在线发布视频,已经成为极其简单的事情。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音视频的传播方式,而且也带来了发布主体的变革,产生了“自媒体”。自媒体通过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方式不断对外发布或直播着各种新闻资讯。自媒体发布者身份私人化、准入资格平民化、发布对象普泛化、发布内容自主化的特点,使其明显有别于传统媒体机构主导的信息传播,这种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方式,由传统的由点到面传播,转化为点到点的一种对等传播。自媒体不再有传者和受者的界限,每个人都能发布、传播新闻,形成了“人人皆媒体”的局面,并在科技时代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八一”等十大电影制片厂诉两家音像企业侵犯版权一案,拉开了庭审直播的序幕。200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网上直播了一起噪音污染案的庭审,也曾将庭审直播推向网络化。而如今,由于自媒体的发达和活跃,律师甚至是法院自己在法庭上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已不再成为新闻。
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庭审直播带来了技术上的无限便利,极大地降低了庭审直播的物质成本,但也应当看到,传统的庭审直播都由专业新闻机构承担,制作节目不仅有严格的职业要求,而且有相应的系统过滤和把关制度,新闻定位明确。而自媒体的新闻发布者没有任何准入标准,难以受到新闻传播机制的监管,一些依法本不能公开的庭审,可能会通过自媒体而被公开传播,这不仅妨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法院依法规范庭审直播工作的严重挑战,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自媒体所进行的庭审直播进行规范和必要的限制。
怎么看
庭审直播的原则和例外
由于庭审直播是通过传媒系统将法院对案件当事人的审判同步对不特定的公众公开播放,因此,从主体角度来看,庭审直播涉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关乎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案件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社会层面上来讲,又事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公众和媒体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权。各种利益的碰撞和多维的社会需求,要求法院在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时,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平衡保护,又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协调,同时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在司法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审核程序及技术规范,使庭审直播工作在公开、有度、有序的状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