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劳动争议的维权运动
现代西方国家都将劳动权和环境权视为基本人权,并通过法律确认。在日本,《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律,被统称为“劳动三法”。日本宪法第28条明文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这些权利被统称为“劳动三权”或“劳动基本权”。“所谓劳动争议行为,是指具有劳资关系的劳动者以雇佣方为对象,为实现其目的而实施罢市、罢工、封锁工厂等妨碍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问题在于什么是正当的争议行为,这要将通过争议行为所要保护的劳动基本权和争议行为所侵害的基本人权进行比较衡量,考虑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妥当性,应以争议行为最终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为标准进行判断。”[20]既如前述,社会相当性说与法益衡量说、优越的利益说没有本质区别。劳动争议的正当化根据在于通过利益比较和价值选择发现,劳动基本权高于其他权利,争议行为在社会观念上是相当的,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我国宪法第42条、劳动法第3条、工会法第6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等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广泛的权利,但争取劳动权不能以牺牲对方具有同等或更高价值的权利为代价,否则就失去了保护劳动权的意义。“劳动者在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而实施集体行动时,不能侵害比所要保护的法益更重要之法益,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公共安全等。”[21]因此,作为劳动争议的维权运动限于因环境纠纷而衍生的劳动争议的场合,其合法根据在于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重要环境权。
三、结语
环境犯罪被害人维权运动正当化问题的提出,主要源于对现代工业社会背景下环境刑法现实机能的忧虑。不可否认,在预防和控制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方面,环境刑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须承认,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的环境刑法尚未完全满足公众保护、改善和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所以,在工业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刑法必须更加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自身机能也正处在调整和转型的关口。传统理论将刑法的机能定位于规制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保护的机能(Schutzfunktion)和保障的机能(garantierende Funktion)三方面[22]。不过,实践证明,在充斥着各种高科技风险的社会中,上述机能并不能完全保证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强调刑法的规范意识形成机能,更加重视刑法的机能化。“刑法机能化的问题,并非将刑法定位于报应的事后处理机制,而是为解决或调整社会问题,将其定位于为形成规范意识所实施的事前介入的预防手段。”[23]这意味着,现代机能化的刑法要从事后教育转向事前教育,提醒、劝导和鼓励公民实施适法行为,以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只有这样,环境刑法才能扩大其对各种环境不法行为的干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以切实保护公众的环境权和救济被害人的权利。刑法机能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刑法现代化的过程。加强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维权运动正当化问题的研究,其实也是重视环境刑法的机能化研究,以及不断完善环境刑法学和环境刑法体系的过程。总之,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美好愿望,较之于正统刑法理论,环境刑法学必须体现出研究思维的变革和研究方法的更新,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理论的发展。这也正是研究本课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