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具体规定,飞飞也不是没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可能。该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已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要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违反有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从报道来看,奎屯市公安机关依据同案犯对飞飞的举报发出通缉令,致使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对飞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基本符合。在采取程序上,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基本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但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期限上,似有不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较短。如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期的羁押,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中,有关公安机关未及时释放飞飞,是因为两地公安机关路途遥远,客观上延长了对飞飞的实际羁押,长达10天,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因此,对于飞飞的刑事拘留属于超期限的刑事拘留,具体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