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严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国家审批制度。若开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不严格国家审批制度,将导致耕地锐减、经济过热,从而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开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不仅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入市的条件,而且须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严格审查流转价格、流转数量及用地目的的基础上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达到既放开放活又管好管住的目标。
第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和关键性问题。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才能达到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和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效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固然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但集体毕竟是该财产的权利主体,国家不应与民争利,任何个人更不得插手其中。修订《土地管理法》,须明确国家、集体及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及其具体的规则,否则,很容易产生公权力强势和乡村基层干部中饱私囊的情况。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国家(政府)作为管理者、服务者及基础设施投资者,可以税收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调整,并取得一定服务费用与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额;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其收益就是建设用地地租加上建设用地发展权所致价值增值收益;农民个人从集体收益中分配,但集体收益分配应由村民大会表决。总之,恳望《土地管理法》的修法者切实关注并慎重决定之。
【作者简介】
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 参见孙宪忠:《论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李文政:《关于完善立法技术问题的探讨》,《荷泽师专学报》1999年第3期。
孙宪忠:《我国土地管理法与
物权法的相互作用》,《中国土地科学》1999年第1期。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 张传玖:《守望大地20年———〈土地管理法〉成长备忘录》,《中国土地》2006年第6期。
、 参见张小凤、何忠:《对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若干法律制度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参见李兴元、杨广军:《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几点思考》,《国土经济》2004年第4期;何长虹:《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几点思索》,《中国土地》2003年第11期。
参见韩松:《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 高圣平、刘守英:《〈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7期。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94页。
高圣平、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费安玲:《私法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
http://www.privatelaw.com.cn/Web_P/N_Show/?PID=4528,2011年3月29日访问。
、 李兴元、杨广军:《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几点思考》,《国土经济》2004年第4期。
参见严金明:《土地立法与〈土地管理法〉修订探讨》,《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第1期。
参见李元、蒋省三、陆学艺等:《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土地管理与科学发展”座谈会发言摘登》,《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6月23日。
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1页。
参见《法制日报》(2010年2月9日第9-12版)刊载的14篇述评欧洲等国家与地区征收规则的系列文章。
参见温泽彬、高应可:《港式征收:私权公益平衡司法具公信力》,《法制日报》2010年2月9日,第12版。
、、 参见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参见陈小君:《农地法律制度在后农业税时代的挑战与回应》,《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3期。
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反思与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第10期。
严金明:《土地规划立法的导向选择与法律框架构建》,《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11期。
参见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
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9页。
参见陈小君、蒋省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及其立法回应》,《管理世界》2010年第10期。
事实上,有偿使用制度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为有钱人多占用和转让宅基地提供制度通道。正因为如此,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令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而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请答复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函》中甚至表示无需占用耕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缴纳开垦费,这还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6条所肯认。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的实地调研结果表明,农民并不赞成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中,认为“不应缴纳任何费用”的农民在全国范围内占受访农民的36.69%,认为“只应缴少量的手续费”的所占比例为48.36%。参见“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运行的现实考察———对我国10个省调查的总报告》,《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参见“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运行的现实考察———对我国10个省调查的总报告》,《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参见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页。
参见王菊英:《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正当性质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参见高富平:《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