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罚制度之非刑罚化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对犯罪人不适用刑罚(主刑和附加刑),根据案件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3}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化处理方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有效的方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通常是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也起到对其他公民进行威慑、约束和教育的作用。社会追求发展,人是社会之主体,只有人权受到高度维护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体现社会的最大价值。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处理,对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和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犯罪人,则需进行严厉惩罚,以防其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折射为对其他人的法制教育。若犯罪人所犯罪行显著轻微且主观恶性小,则应处以轻刑或是非刑罚化的惩罚方法,结合教育与感化以达到预防其再犯。采取非刑罚处罚的惩罚方式,可以将刑事司法的威慑性和柔和性结合为一种信服力,为促进人文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罚制度之非监禁化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刑罚严厉是普遍存在的实况,因此,非监禁化是我国刑罚改革的具体方向之一。我国现阶段虽然存在并且急需研究出相应的政策来抑制犯罪化问题,但在实际情况中,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是危害大、主观恶劣的严重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都是行为轻微,恶性小的轻刑犯。如果按照之前严格采取的刑罚方式将所有犯罪人都判处监禁,这将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在急需扩建监狱、增加监狱管理资源、大量司法人员及物质投人等方面,将导致我国相关资源的占用与浪费,不能使国家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中以最科学的手段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压力,对法律产生极大抵触,从而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另外,犯罪化的普遍存在将使人们对刑罚威慑力的漠视,使人性逐渐出现冷淡化,产生亦或过于畏惧法律,亦或毫不畏J惧法律的两极化。在刑罚中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往往在狱中的改造效果并不理想,在人格底线崩溃的犯罪思想汇合处,短期自由刑犯罪人将发生犯罪思想的交叉感染,从而促使犯罪人格的萌芽与形成。因此,针对犯罪较轻的人实行非监禁化,采取非监禁性的矫正措施,既可以节省监禁成本,又体现对犯罪人的宽囿。从中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来说,应重视运用管制刑、财产刑、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