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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探析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制度现状及弊端


  

  由于立法上存在空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与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工作随意性很大,具体到起诉、不起诉标准的掌握上没能与成年人区别对待,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1]各地检察机关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也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作不起诉处理的数量极少,而法院判处监禁的比例较高。例如,有些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率高达91.9%,不起诉率仅为8.1%。[2]主要表现为:一是大量缓刑的存在,说明未成年人 犯罪多数是情节轻微的行为。二是不起诉的适用在数量上十分有限,说明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以特殊司法保护的职能,使不起诉制度仅仅流于形式。三是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削弱了社会、学校对过错青少年教育挽救的功能,往往使犯罪少年失去最佳改造机会而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究其原因,除在立法上与我国刑诉法体系不健全、不完备有关外,还有在执法中与传统的刑罚报应思想及过分强调起诉率,限制适用不起诉的执法观念有关,还有与相对不起诉条件不具体难操作、适用程序繁琐办案人员怕麻烦、考核标准不科学适用不起诉受限制、帮教机制难落实矫治工作不能到位有关。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正常适用,其弊端显而易见:


  

  1.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今后发展。限制对未成年犯适用不起诉,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未成年犯要被交付审判。由于我国规定有前科制度,一H被定罪,就终生负重,即使是免刑、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仍是感觉低人一等,给其今后事业、婚姻、家庭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2.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如果把应当在检察机关就可以审结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无疑会增加审判机关许多工作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


  

  3.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秩序稳定。如果未成年犯最终被投入监狱,就使他们长期脱离社会,容易产生“破罐破摔”的情绪。如果教育措施不得力,又极易产生“交叉感染”。而如果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必将对其产生巨大的感召力,进而使浪子回头、悔过自新。如果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除改造场所容易交叉感染,不利于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外,也会使父母产生失望心理,不利于调动家庭的积极因素,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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