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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探析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构建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初步设想


  

  目前,宽严相济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关怀和关爱理应成为职能。未成年人首当其冲成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对象,在过去的实践中,在政策层面上,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术界更是不遗余力地倡导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缓政策。所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少年刑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上,也存在着原则与相关规定脱节、理念与实践分离的情况,因此笔者提出下构想:


  

  (一)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标准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关键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中“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标准应当是在此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放宽。


  

  首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情节”应理解为量刑情节而不是罪名轻。因此,犯罪情节轻微不应仅仅局限于轻罪,重罪中也存在犯罪轻微的可能。即使所犯的重罪,如果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情节与他的年龄大小、对社会的认识程度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关。对于低龄犯罪,虽然有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但行为人系偶犯、初犯、胁从犯等,其行为表现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本身的性质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因此,不论何种性质的未成年人犯罪,都可结合其量刑情节不予起诉。在犯轻罪的场合,如果没有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便不具有免除或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一般也应作不起诉决定。在犯重罪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以考虑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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