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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赦免制度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赦免制度研究


蒋娜


【摘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与国家庆典活动相关的死刑赦免制度值得关注与深刻反思。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诸多缺陷,严重影响其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和谐社会呼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赦免制度在中国的践行。为了坚持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应当从立法模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加强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赦免;刑事政策;和谐社会;立法完善
【全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中共中央于2006年10月正式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直接推动我国的刑事政策由“严打”转向“宽严相济”。死刑赦免,作为宽缓刑罚与限制死刑的制度,在“严打”刑事政策下被长期闲置,而“宽严相济”之确立与贯彻,则为该制度的践行与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政策保障。鉴于古今中外的死刑赦免常用于国家庆典活动,恰逢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本文拟在总结与反思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基础上,探究和谐社会践行这一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制度完善,以期发挥其特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和减少死刑作用。


  

  一、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死刑赦免制度,是指国家对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免除或减轻其罪或刑的制度。它广泛存在于保留死刑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且经废止死刑的国家实践证明,具有限制死刑的执行量、减少死刑错案率、保障死刑犯的人权及促进死刑最终废止等积极作用。而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仅在《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略有提及,且1975年以来长期闲置不用。这表明,我国死刑赦免的现状堪忧,可能会影响其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


  

  (一)现状之总结


  

  我国现行《宪法》仅明确规定了特赦的决定权和发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典》)也分别在累犯和不起诉条款中涉及赦免制度。在宪法层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权力”;该法第80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发布特赦令的权力”。而在刑事部门法层面,《刑法典》第65条和第6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也对赦免制度有所论及。正是由于相关的立法空缺较多,死刑赦免制度的具体操作性较差,在我国的实践中通常难以适用,而仅针对于特殊时期的特定事由。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一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其适用对象或前提条件是特定的,之后便没有任何赦免的实践。这一闲置现象,部分源于对象或条件的局限性,使其应然的特殊性难以展示,重要价值或现实意义也无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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