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议程序
关于建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下设专门的赦免事务委员会[12],作为我国审议死刑赦免案件的建议机关。其提出建议的依据是有关当事人或有权机关提交的死刑赦免申请及相关资料,且建议的对象是专理死刑犯特赦的审查机关。其作出的建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之后,方可提交审查机关。
关于审查主体,赦免事务委员会作为审务工作的专门机关,负责严格审查死刑犯的特赦案件。这里的审查,是全面且深入的实质审,涉及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死刑犯是否符合法定的赦免条件等多项内容。其审查的整个过程,都注重对死刑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对死刑犯的客观评价、以及被害方、原审法官或检察官的意见之综合考量。最终的审查结论,将以报告书或意见书的文本形式提交。
关于决定机关,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有权决定死刑赦免的合法主体。其决定程序可考虑细化为:在收到审查主体提交的死刑赦免报告书或意见书之后,通过审阅这些死刑赦免报告或意见,并以简单多数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对特定的死刑犯实施赦免制度。
关于发布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将国家主席列为有权颁行特赦令的合法主体。相关的程序可具体化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赦免的死刑犯,先由国家主席发布死刑赦免的特赦令,再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
(3)补充程序
鉴于死刑犯执行的特殊性,我国的死刑赦免程序应当与有关的法律制度协调与互补。[13]例如,有关立法需明确规定,延长等待死刑执行的时间,以确保死刑赦免程序的及时完成。因为我国实践中的历次赦免,都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者。这并非旨在排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于赦免范围之外,而是由于从判决宣告到执行死刑的时间间隔较短,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无法获得及时的赦免救济。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与死刑赦免制度相配套的补充程序,以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和平等保护死刑犯的寻求赦免权。
【作者简介】
蒋娜(1979—),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英国杜伦大学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注释】此文系司法部重点项目(批准号:029SFB10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见赵秉志、阴建峰:《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载《法学》2006年第2期。
威廉姆·夏巴斯:《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第三版),赵海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9页。
蒋兰香、李昀:《死刑赦免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5期。
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同前引。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26页。
参见马树勇:《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完善现代赦免制度》,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裴昱:《我国赦免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参见阴建峰:《赦免程序比较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5期。
参见王娜:《中外赦免程序比较》,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3期。
同前引。
参见常宁:《死刑赦免制度探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