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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够罪皆捕、捕了就诉”的观念根深蒂固


  

  由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国家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注重发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功能,对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则相对轻视乃至忽视。199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进行了根本性改造,但是,“够罪皆捕、捕了就诉”的执法观依然存在。在捕诉领域中的表现,就是有人认为,打击与保护是一对矛盾,尤其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认为要体现打击的效果,必须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有人认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使被告人判刑,如果多提保障人权,势必会导致打击不力,甚至产生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后果。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虽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但并不违反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宽缓刑事政策在捕诉环节中的有效贯彻。


  

  (三)因司法腐败而担心被误解为办人情案


  

  司法腐败作为社会权力腐败的一部分,也呈愈演愈烈之势,并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1}。而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不捕不诉处理的决定,其实质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被羁押或不以犯罪论处,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带有终局性质的决定,属于检察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实质性权力。不逮捕决定的作出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早日摆脱羁押的痛苦,获得人身自由;不起诉决定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被不起诉人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具有相当的诱惑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将不捕不诉作为追求的目标,努力的方向。由此进而导致有关领导机关、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权的正确行使“倍加关注”,唯恐放权检察官会加剧司法进一步的腐败,唯恐检察机关作不捕不诉的案件中藏有“猫腻”,唯恐检察人员将不捕不诉案件办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样,检察人员在行使不捕不诉权力的过程中,显得谨小慎微、胆战心惊,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也就不足以为奇了。


  

  (四)“以捕代侦,以捕安民”现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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