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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据统计,在经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中,95%以上的被告人被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从实践看,逮捕不是刑事追诉的例外却成为了必经程序{2}。其实,早在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中就明确规定,各个缔约国应当以保释作为原则,羁押作为例外。保释本来属于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目的的程序法制度,但是由于它有两大优势,既反映了人权保障的共同需要,并且可以节约国家为羁押所需的财政开支及管理上的资源,因而逐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认同。目前,除意大利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保释制度。我国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理念仍占据主导地位,逮捕完全为了侦查,一切诉讼活动就是为了侦破案件。为了获得侦查的时间,逮捕成为了侦查的附庸,以至于对绝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适用了逮捕,完成失去了逮捕自身的价值和品质。同时,由于不捕后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再加上审查逮捕阶段距案发不久,往往是矛盾集中的阶段,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没有调解好,被害方未得到赔偿,因担心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后,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担心不批捕被害方会上访闹事,埋下治安隐患,故检察机关从“求稳怕错”的思想出发,承受较大压力,顾虑重重。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愿意冒风险,往往一捕了之,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便“高枕无忧”。


  

  (五)认为不捕不诉会影响诉讼效率


  

  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确实会增加承办人员的工作量。按照目前的工作程序,承办人员除了正常的审查阅卷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院内部还存在着层层审批案件的机制。以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为例,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在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最后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讨论有分歧意见,则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一级检察委员会审定。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则应增设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和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程序。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1],许多案件承办人因此不理解,认为不如直接逮捕起诉更省事,何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


  

  (六)认为对外来人员适用不捕会妨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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