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迁移学理论表明:在二元制(城乡)经济结构的国家,决定人口流动的内在因素是城市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概率。直至城市的工资水平等同于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才会停止。如果人口迁移的政策有限制转为鼓励的话,到2020年中国至少还有3亿农民进城。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由于本地人一般有固定住所等原因,对于本地人适用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较多,而对于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而言,因过分强调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批准逮捕是常态,而大量外来人员被逮捕,其中不乏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员。这与我国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外来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境遇的差异、没有技能、没有生活来源,批准逮捕并被羁押之后,会加大他们将来在社会生活中的困难,重新犯罪的几率比较大。
(七)评估机制的不科学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以后,高检院主要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多次反复强调,检察机关不应当把不捕不诉率列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上级院也相继在考核工作中取消了对于不捕不诉的控制率,但是却将不捕不诉案件列为检务督察的重点督察对象,把开展对不捕不诉案件的专项督察作为每年检务督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而对逮捕和起诉的案件却一般不予督察和评估。除了上级院和本院有明确的督察要求外,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在其组织的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门执法检查中,也都把不捕不诉办案的情况列为重点检查范围。当然,这种督察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不捕不诉权,遏制司法腐败。但这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下级检察院为了规避风险,提高业绩考核的成绩,就尽可能地少用甚至不用不捕不诉手段,对一些本来完全可以不捕不诉处理的案件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认为反正这些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都符合逮捕起诉条件,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可能被判无罪。
二、对策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科学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与严的关系上来说,宽与严是相辅相成,相互依靠,相互依赖,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体。“宽”相对于“严”而存在,“严”因有宽而显出严的份量。宽并不是放纵犯罪,随意扩大无罪的条件;宽是在法定的限度内有条件地放宽刑罚,否则不是宽大为怀。严也是有条件,不能使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范围,它是在法定范围内的严惩{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非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必将带来我们刑事法领域的一次革命,许多原有的检察司法理念将面临转变或被替代,并引入一些新理念。这些理念应当包括司法人性化理念、司法高效理念、司法民主理念和司法中立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