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贯穿于包括刑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在内的所有环节,并适用于所有刑事侦查、检察及审判和执行活动。它既可以体现于实体法的运用中,也可以体现在程序法的贯彻中,还可以二者兼具。因此,必须将其纳入到整个刑事法体系和轻缓化大环境下综合考虑,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才能保障其良性运行。一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无论是行使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还是象牙塔中的学者们,都对此制度寄以厚望,以期成为解决中国刑罚体系中诸多问题的灵丹妙药,要建立由实行减刑为主,变为假释为主的现代行刑政策。二是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我国没有关于暂缓起诉的规定,对作不起诉的案件,检察官缺乏对犯罪嫌疑人深入充分的考察监督,使得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十分理想。而暂缓起诉避免了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监督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草率性,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三是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完善《刑法》相关内容,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同时为增加取保候审的约束力,建议将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逃避追诉的,纳入刑法第316条脱逃罪予以惩处。在保证物方面也应有所扩大,包括合法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不能仅限于现金担保形式。四是扩张相对不起诉行使范围。由于现行刑诉法对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仅限于轻微犯罪,排除了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而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可能性,遏制了不起诉制度中起诉便宜主义之机制发挥。基于理论和立法发展的趋势,扩大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己经成为世界的趋势。
(三)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从快逮捕起诉
尽管严打只是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道。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便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在政治民主化、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互相影响、互相融合的趋势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之下,中国人的政治思维与法律精神更是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换。同时,在这一社会的急剧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严重犯罪的发生率居高不下,有必要继续对这些犯罪采取高压态势,从严从快逮捕起诉。高检院《意见》指出,“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当前,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