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捕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科学、客观地分析不捕不诉率


  

  在逮捕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把不捕不诉率作为办案质量预警指标的一项内容,人为地控制不捕不诉案件的数量,甚至规定不捕不诉率。这种人为控制不捕不诉率的做法,单从案件管理的角度来说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它是业务管理的常用手段,是行政化管理在司法领域中的移用。但它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声誉,更不符合诉讼规律。因为不捕不诉案件的多少,是不可能事先用一个固定的数额将其限制,而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一段时期内出现多少起不捕不诉案件并非是检察机关的人为意志。案件本身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决定不予逮捕起诉;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就要坚决依法逮捕起诉。如果片面强调少用不批准逮捕权、不起诉权,硬性规定不捕不诉案件的数量比率,其结果必然是滥用逮捕权、起诉权。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予逮捕起诉更加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更加有利于教育、改造、预防、挽救罪行较为轻微的人,实现刑事法律的目的。要改变过去人们对不捕不诉权采取“少用、慎用”等消极态度,转变“控”和“防”等被动思想的指导。要在“充分合理适用”标准的框架下,尽可能地在“放”和“扩”方面做些文章。因为过低的不捕不诉率,一方面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使检察机关逮捕起诉工作程序化、形式化的不当倾向;另一方面,也导致监管场所人满为患,监禁成本是一个天文数字[2]。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司法和办案实际,顺应客观形式不断变化的需要,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能够通过不捕不诉率考核指标得以体现和贯彻。


  

  (五)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一是要明确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和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二是明确和解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刑为轻罪,且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须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同意,并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侦查监督部门作为履行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的具体职能部门,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作出或监督公安机关作出非犯罪化或非司法化处理。这既是与法有据,又体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避免司法擅断和司法腐败。四是推行和解不起诉制度。和解不起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之后,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4}。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作用,又消除了被害人、加害人之间对立、紧张的关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