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外来人员批捕案件平等办理制度
要通过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坚持保障外来务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并重的工作方针,以最大限度增加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适用,最大程度地实现本地、外地人的平等对待。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周期短,一时难以查清外来务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情况以及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涉嫌犯罪,批捕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要着重建议公安机关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有无取保候审条件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其在外地的财产(包括合法的动产或不动产),尽管有失控的现实威胁,但是只要是自愿提交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不应当拒绝。审查批捕时,对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在当地连续工作、居留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其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在其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后,符合法定不捕条件的,依法不予批捕;审查起诉时,对已被采取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外来犯罪人员,经审查认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其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后,可以改变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作者简介】
钱云灿,单位为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仅以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为例,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公诉部门年人均办案数超过一百件的基层检察院随处可见。
我国学者指出:按照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达的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测算,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210亿经费才能正常运转。若仅以纯国家财政拨款127.3亿元日常经费和30亿元基本建设经费与154万罪犯来计算,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超过万元。这可能已经高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这157亿多元的经费还不包括从军费渠道支出的武装警察看押的经费。参见郭建安:《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与完善》,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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