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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侵权赔偿责任分担

  

  (三)公务员个人过错与独立公务过错并存的情形


  

  严格说来,在上述公务员个人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公务员过错和行政机关过错的情形下也存在着公务员个人过错与公务过错的并存,只是二者载体合二为一、要根据责任主体和适用规则进行剥离而已。下面讨论的“过错并存”将只限于公务员个人过错同与其相区分的另一独立公务过错共生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引起损害发生的事实,分别代表行政机关的过错和公务员的过错,它们共同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早在1911年2月3日的“昂盖案”中就承认这种可能。1908年1月11日晚,昂盖先生在寄发信件后发现邮局在正常下班之前关门,在邮局人员的指引下从专供邮局内部人员使用的侧门出去,受到两位邮局职员的怀疑和殴伤,故请求行政法院赔偿。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邮局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而存在公务过错,邮局职员对受到怀疑的客户大打出手则构成个人过错,二者彼此独立,却共同促成了损害的发生。在赔偿机制问题上,法院认为,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当事人可以分别向行政主体和公务员个人请求赔偿,案件则分别归属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但是,为了提高求偿效率,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全额赔偿。即,既可以到行政法院主张由行政机关全额赔偿,也可以到普通法院要求公务员个人进行全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先行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责任人追偿。


  

  由于公务员个人赔付能力有限,现实生活中,受害人通常请求行政机关先行全部赔偿,然后再由后者向有过错的公务员追偿。如前所述,1951年7月28日的“拉吕厄尔案”开启了行政机关向公务员追偿的历史篇章。以往,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一切与履行公务相关的责任,即便是在根本不存在公务过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国家毫无原则地为公务员承担责任,导致真正有过错的公务员个人轻易逃避赔偿责任和纪律惩戒。这样做不仅浪费了国家资财,也与实现法治政府、善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拉吕厄尔案”推翻了以往的原则,提出公务员因个人过错导致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过错并存理论”赔偿受害人从而直接或间接给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该过错人员对该行政机关负有赔偿责任。由此产生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追偿之诉。


  

  在该案中,士兵拉吕厄尔未经授权擅自将军用车辆开出营地,进行私人旅行,撞伤了一名行人。受害人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行政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因对存放车辆的车库疏于管理而存在公务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向受害人赔偿后,要求士兵进行全额赔偿,士兵将行政机关诉至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尽管同时存在行政机关的公务过错和公务员的个人过错,但公务过错是因士兵拉吕厄尔故意欺骗车库卫兵所致,故行政机关有权向其主张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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