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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侵权赔偿责任分担

  

  二、行政机关只对因公务过错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机关的公务过错与公务员个人过错并存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受害人到普通法院请求有过错的公务员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再由其向有公务过错的行政机关追偿的情况。前述1951年7月28日的“德尔维尔案”即属此例。在该案中,在普通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司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该司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事故50%的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因为卡车的刹车失灵也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最高行政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本案中由政府卡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司机醉酒与刹车失灵综合作用的结果,故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司机既已支付赔偿金的一半。作为1951年“德尔维尔案”的延伸,“帕蓬案”不仅再次揭示了公务员个人过错与行政机关公务过错同生共存的可能,而且进一步明晰了行政机关分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和份额。


  

  (一)帕蓬在逮捕、关押和运送犹太儿童问题上存在着个人过错


  

  在帕蓬是否存在个人过错问题上,行政法院不受普通法院既有判断的约束。原因有二:首先,司法裁断的既判力只有在两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事由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后案法官的效果。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发生在公务员个人与受害人之间,而行政追偿案件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官基于公务员个人过错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行政追偿案件中,法官会责令行政机关为其公务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简言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追偿之诉有着完全不同的当事人、标的和事由。其次,公务员个人过错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中不必然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判断。在行政追偿之诉中,行政机关谴责公务员的个人过错可能是民事赔偿之诉中受害人不曾考虑的因素。如在1957年3月22日的“让尼耶案”中,[8]一位名为让尼耶的士兵利用其担任上校司机职务之便将汽车开出军营。由于担任上校勤务员的下士同坐车上,军营卫兵误以为二人系公务外出,予以顺利放行。然而,二人将车驶出军营后,搭载上另外四名士兵,开始私人旅行。不仅如此,身为唯一合法驾驶员的让尼耶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结果造成了撞死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以驾驶人违章超车、构成个人过错为由请求国家赔偿。国家在满足其请求后,以肇事6名士兵“分别存在个人过错”为由要求其向国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行政机关主张并由行政法院认可的个人过错显然与受害人家属主张的“违章超车”毫无联系。另外,如前所述,即便是在普通法院认定公务员存在个人过错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行政法院也可能在公务员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追偿之诉中否定公务员个人过错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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