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郭某某抢劫案、强奸案
2005年6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郭某某(1990年11月2日出生)等三人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祝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骗至郊区,三人持铁棍对祝某某进行殴打,抢走祝某某人民币400余元及摩托罗拉C289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30元),在抢劫中致祝某某多发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郭某某等三人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郭某某出狱后不久,又与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4月30日晚将被害人邓某某(女,未成年人)带至郭某某朋友的暂住地,郭某某等三被告人先后对被害人邓某某进行多次轮奸。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某等三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某虽系累犯,但犯罪时未成年,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案例3]刘某抢劫案
2005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刘某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考虑到刘某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数额较小,建议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然而,刘某非但没有悔改,还经常在学校附近抢劫他人财物。2006年,刘某因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并致人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社会危害性十分恶劣,被判刑1年6个月。
可以看到,当前,随着未成年人心理成熟期的提前,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出于好奇、冲动、游戏等不成熟心理实施的犯罪性质较轻、犯罪手段简单、后果不太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犯罪手段的暴力化、犯罪模式的成年化、犯罪形式的组织化、犯罪心理的反社会化和犯罪行为的常习化现象日渐突出,还出现了“太阳帮”、“高楼帮”、“山合社”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长期实施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无论是客观社会危害还是人身危险都要低于成年人犯罪”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现实情况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走人一味从宽的误区。司法机关一味从宽处理未成年犯罪人引发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强的现象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如何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焦点。
二、宽严如何相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引入
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待刑事犯罪的态度和处理上要有从轻、从缓等宽大的一面,又要有从重、从快等严办的一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2}。具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执行标准上的要求,判断适用法律严或宽的标准并非司法者的个人判断,而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从宽处理不能法外施恩,从严处理也不能无限加重,宽严有度,这个度就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司法者行使个人裁量权的要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严格依据法律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犯罪人决定从宽或从严适用法律往往只能明确对特定犯罪人的定罪、刑种和固定的量刑幅度,而罚金数额、刑罚年限等具体刑罚往往由司法者自由裁量决定。宽中有严意味着对具有法定宽宕情节的犯罪人来说,司法者在自由裁量其具体刑罚时必须考虑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其本人具有的人身危险程度,而不能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一味从宽处罚,应该在法定从宽处理的限度内对犯罪人施加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其本人具有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当的制裁;严中有宽则是刑罚人道化和刑法谦抑性的集中体现,意味着对不具有法定宽宕情节的犯罪人来说,如果其具有一些酌定的宽宕情节的,司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在法定幅度内从宽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求司法者严格遵从法律从严或从宽处理案件,“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则要求司法者秉持正义理念和司法者的良心来灵活地从严或从宽处理案件,最终达到有宽有严、宽严协调的目标—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