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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人身危险性概说


  

  人身危险性的界定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再犯可能性;二是“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既包括再犯可能性也包括初犯可能性。这两种观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人身危险性的主体界定上,在人身危险性的本质特征方面一般没有争议,都同意把人身危险性归结为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人身危险性体现了主观预断性与客观现实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是人们对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推断,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这种主观预断不是没有依据的虚无的假定,而是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和条件的,行为人人格的形成来源于客观的环境和素质,而且人格还可以通过外部的行为体现出来,具有客观现实性。对人身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人格是在长期的认知、情感和意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自然消失;但是,人身危险性并不必然转为社会危害性,随着一些内外因素的消灭、削弱或增强,行为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可以被抑制、削弱以至消灭的。


  

  正是由于人身危险性具有上述特点,所以我们能够通过一些预示、表现、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主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程度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的生理状况、心理情况、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情况,以及行为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情况。第二,行为人的一贯行为表现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地自然地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态度。第三,行为人的犯罪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犯前情况,即行为人准备实施犯罪到开始实施犯罪这一段时间的情况;二是行为人的犯中情况,指的是行为人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三是行为人的犯后情况,是指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


  

  (二)建立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虽然人身危险性对于量刑的重要参考价值在我国法规上得到了认可,但据我们了解,人身危险性在未成年人量刑实践中的运用并不普遍,主要是作为试点在新闻中有所耳闻。我们认为,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参考依据来贯彻执行“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关键是要具备一套科学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行为表现情况和犯罪情况的综合体,这些表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各因素本身是不确定的,而且,人身危险性大小也不是由犯罪人某项、某些个人情况或者某些犯罪行为表现所决定的,因此,作为一种未来发生的可能性,人们对人身危险性能否被准确评估一直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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