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人们对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的探索却一直没有中断过,并在整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定量代替定性,最终走向定量定性并用的过程。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研究者已经形成了多种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制度和方法,有些制度和方法还被广泛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例如,在英国,既有判决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报告,也有执行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报告。判决前报告主要包括犯罪情况、犯罪人情况、被害人情况、量刑建议等。执行前报告是在判决前报告的基础上对犯罪人进行的更加系统、恰当的评价,评估的主要因素是一些与犯罪具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如反社会的观点、对被害人缺乏同情、缺乏自我控制、药物滥用等因素;评估的次要因素则包括经济问题、情绪问题、住房问题和环境问题等。之后依据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制定“犯罪人需要评价量表”,由进行评价的人员根据了解的情况在表格相应项目上打分,根据最后的总分来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6}。我国大陆也有学者通过对影响刑释人员人身危险性的14种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后得出了评估人身危险性的计算公式{7}。北京市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了测评量化,用以设定不同的社区矫正目标、内容以及方式方法{8}。
近年来,一些基层司法机关也尝试将人身危险性评估引人未成年人量刑实践,南京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早在2006年就开始研究制定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系统{9}。那么,我国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和方法呢?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时间。
由于人身危险性具有可变性,对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应该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之中,应该在判决前、服刑前、服刑过程中和释放前分别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及时掌握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化情况。
第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实施主体。
鉴于人身危险性测评工作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应该设置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专门机构,机构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方面的专家,专门负责对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表征因素进行收集和评估,并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应该结合评估专门机构人员的评估报告来自由裁量适当的刑罚。
第三,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方法。
“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对日后行为的预测来测评其人身危险性。”{5}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习惯于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预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裁判者的主观印象成为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关键因素,这种分析方法得到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既不能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又缺乏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应当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具体来说,由评估主体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行为表现情况和犯罪情况,并将这些信息一一列举,折成分值,制成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测量表,据此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同的危险性等级。用这种方法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能够简单、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未成年人人的人身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