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程序,确保收集到的未成年人信息的有效性和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科学、规范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有助于司法者顺利地做出司法决策,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虽然“宽”字为先,但并不意味着一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从宽处理。严格处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并不违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因为,刑事惩罚本质上也是一种教育,只是在力度上更为严厉,对于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来说,传统意义上的语言疏导和教育并不奏效,刑事惩罚可能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而片面地重保护、轻打击的一刀切做法很可能在客观上纵容犯罪,反而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随着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趋势的加剧,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也重新引入了重刑思想对特定条件下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严格处分。正是这种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刑罚个别化机制才能灵活地将宽容、同情、谦抑、人道等道德因素纳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会成为流水作业式的案件处理作坊。长远来看,建立科学、规范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最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简介】
郭欣阳,单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
【注释】《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
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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