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性犯罪法案第47条规定了行为人向未成年人买淫的构成犯罪,此罪中的未成年人分两个年龄段:受害人未满18岁而买淫行为人不合理地认为其已超过18岁的;受害人未满13岁的。此罪设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3、卖淫者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卖淫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但如果卖淫者的行为侵扰了社区公共利益则构成犯罪。1959年的街头犯罪法案规定:卖淫者出于卖淫的目的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游荡、拉客的构成犯罪。2001年的刑事司法与警察法案规定,在公共电话亭放置卖淫信息卡片的构成犯罪,该罪中的“公共电话亭”在需要时也可扩大至所有公共建筑。此种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妓院的经营者,也可能是卖淫者本人。
英国有关卖淫的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是比较严密的,几乎涵盖了除非公共场所卖淫以外的所有卖淫关联行为。这种法律制度是英国卖淫刑事政策变革的结果,而这种变革仍在进行中。
变革开始于上世纪末。1999年1月,时任内政部长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提出对性犯罪法律进行审查评估,主要原因是性犯罪是对个人和社会伤害较大的犯罪,而当时的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和其他弱者的保护不够,很多法律条文还是延续着19世纪法律的规定,与新出现的情况不符。因此,需要对当时的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规定更清晰、统一,切实发挥出其保护个人和社区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弱者的作用,同时也更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2000年7月,内政部公布了审查报告《设定边界:变革性犯罪法律》(Setting the Boundaries: Reforming the law on sex offenders),该报告就不同性犯罪提出了法律变革建议,而2003年的性犯罪法案就是在这份报告的基础上出台的,报告中的很多建议在法案中得以确认。该报告中有关卖淫的建议主要集中于涉及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从卖淫获利剥削他人的以及为卖淫而拐卖人口的犯罪。
报告中还提出要进一步对卖淫问题进行审查。应这种建议,内政部于2004年7月发布了《代价—有关卖淫的咨询报告》(Paying the Price: A consultation paper on prostitution, PTP)。报告对英国卖淫现象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策略和方案、国外刑事政策的典型模式等进行了介绍,在提出建议的同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持续到11月,共收到841份回应意见。在此基础上,内政部于2006年1月发布了《协调的反卖淫策略》(A Coordinated Prostitution Strategy and a Summary of Responses on Paying thePrice),公布了英国有关卖淫刑事政策变革的新方向。
由此可见,英国有关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肇始于对卖淫关联行为法律制度的审查。由于对卖淫关联行为的惩罚效果直接依赖于社会对待卖淫的态度,也必然导致了关注焦点从卖淫关联行为到卖淫行为本身,从法律制度到社会政策的两个转变。
《协调的反卖淫策略》在一开始就表明新刑事政策的目标在于:挑战街头卖淫是不可避免的传统观点;全面减少街头卖淫的数量;提高受卖淫影响社区居民以及参与街头卖淫者自身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减少各种形式的商业性剥削(commercial sexual exploitation)。[2]显然,新刑事政策是对卖淫行为的宣战。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主要有:1)预防,尽可能预防个体特别是青少年涉及卖淫;2)抑制需求,减少卖淫发生的机会;3)帮助改行,为已经进入卖淫行业的人提供广泛的帮助促使其改行:4)加强执法,依法惩罚从他人卖淫获取利益的人以及对卖淫者实施暴力和性侵害的犯罪人;5)重点打击,打击商业性剥削犯罪,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及被拐卖人的犯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