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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

  

  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的数量,从绝对数上看是在增加的。如,在1985年至1997年的13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28.3万件,250.8万人次,[15]而2002年至2006年五年间的数据分别为83.3万和182万,平均下来,后一阶段的年查处数量远高于前一阶段。但并不能据此判断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加大,因为另一个因素是卖淫嫖娼的数量也在上升,在卖淫嫖娼增加的数量不确切的情况下,无法对上述两组数据做简单的对比。有些学者的研究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如赵军博士对某市公安机关近几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数量的调查显示,该市公安机关在2004年、2005年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数量与1999年相比大幅下降,这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查处成本日益提高,几乎已达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无法承受的程度了”。[16]


  

  进入21世纪以来,严厉打击卖淫活动的刑事政策受到一些学者的强烈批评,其中,以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的研究最具影响力。潘绥铭教授早在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卖淫群体的生存状态,进行实证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他明确提出应当改“禁娼”为“隔开”[17]。李银河教授主张对于成人间自愿的性交易以商业规范和道德教育手段应对,卖淫应当非罪化。[18]皮艺军教授在2000年末2001年初发表的论文中分析了卖淫和经济、和有关部门以及和腐败之间的共生模式,论证了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卖淫已经和其他社会现象密切相关,是无法通过“打”来实现减少、抑制卖淫的目的的。同时,由于缺乏对卖淫行业的规范,导致艾滋病传染的比例上升则是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应该对卖淫行业进行管理。[19]赵军博士在其著作《惩罚的边界—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中以实证的方法论证了现行卖淫刑事政策确立的依据都是不成立的—卖淫嫖娼对家庭的破坏力远不如“包二奶”和“养情人”;在艾滋病传染的危险度方面,相对于非商业性非婚性行为这一相对“高度行为”,卖淫是相对“低度行为”;是现行的卖淫刑事政策导致与卖淫关联的严重犯罪多发以及黑社会势力的滋生而非卖淫行为本身。总而言之,现行的卖淫刑事政策并未实现其政策制定的目标,反而出现催生相关部门腐败、加剧社会不公、增加社会成本的负面效果。[20]


  

  从上述不同学者的研究结论看,基本上还是倾向于将卖淫刑事政策由“禁止”转为“管理”。


  

  三、我国卖淫刑事政策变革的方向


  

  虽然遭到学者的普遍批评,全面禁止卖淫的刑事政策一直没有改变,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再一次确认了这一点。拒绝变革的原因除了有学者所称的认为卖淫嫖娼是“给社会主义抹黑”的行为这一政治因素[21]外,还有社会心理和决策者对变革效果预期方面的原因。


  

  自20世纪70年代末卖淫再次在中国大陆出现,国家在打击卖淫及关联行为时所使用的话语是卖淫嫖娼问题是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影响的结果,是改革开放打开国门后引进国外先进制度时不可避免地飞进来的“苍蝇”,卖淫者是因为好逸恶劳而选择卖淫的。卖淫嫖娼一直以来和毒品、赌博问题一起被归为“社会丑恶现象”予以打击。这样的话语经过几十年的宣传,已经内化为公众心理的一部分。公众虽然也认识[15]鲍遂献,魏东:《卖淫嫖娼与刑法抗制》,载《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52页。到卖淫的危害比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轻,但仍然难以抑制对其的厌恶和鄙视。潘绥铭教授在近期所做的调查显示公众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更加宽容,从纵向发展的角度看,的确是如此,如,认为对卖淫者处罚过重或有点重的人由2000年的13.9%上升到2006年的26.7%。[22]但仅就现在的数据看,公众的容忍度还不足以推动卖淫刑事政策有大的变革,因为从相反的角度看,还是有近3/4的人认为现行的处罚体系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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