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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

  

  体现美国重刑化政策的典型立法是著名的“三振出局法”。“三振出局”原本是美国人喜爱的棒球运动的一项规则:如果一方的投球手接连投出三个好球,对方打击手就被淘汰出局。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术语被引入到刑法中,被引申为对惯犯、职业犯罪或有犯罪偏好者的一项刑事处罚措施。即如果一个人第3次被判犯有“重罪”,那么他将面临从这个社会上“淘汰出局”的严厉惩罚。以加州为例,它的“三振出局法”包含三层含义:(1)当一个人第二次犯“重罪”时,其刑期将增加一倍。第三次犯“重罪”时,将被处刑25年以上乃至于终身监禁。第三次犯罪如果是“轻罪”,则授权法官决定是否将“轻罪”转化为“重罪”处罚;(2)对第三次犯罪的判刑不得适用缓刑,且罪犯只能在监狱服刑,而不能在拘留所;(3)对在监狱表现良好的罪犯的减刑幅度最多不超过其刑期的15%,而不能再像以前最多允许减去一半的刑期。{17}可以说,“三振出局法”对累犯惩罚之严厉,是世界罕见、令人震骇的,它充分体现了美国对于犯罪从注重矫正转向注重威慑和剥夺之后的强硬主义政策,我国有学者称其为“美国特色的严打法”。{18}350


  

  美国的这种激进的重刑化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比如犯罪态势严重,民众支持),但是它背离了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也与现代的刑罚目的观背道而驰,其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也引起了美国学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议。如果说美国原来的矫正刑运动是过度轻缓化,那么美国最近三十年来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则在一定程度上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度重刑化。就像我国历次的严打运动一样,过分追求严惩犯罪的情感满足和压制犯罪的短期效应,体现的是民众和政府对犯罪的情绪化、非理性反应,具有明显的矫枉过正倾向。犯罪学理论和治理犯罪的实践经验表明,严刑峻罚在惩治犯罪方面虽然短期效果较明显,但是长期效果不佳,正面意义有限,负面影响严重,它并非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更与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世界共识背道而驰。


  

  (二)两极化刑事政策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


  

  虽然两极化刑事政策是美国这个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最近几十年来奉行的刑事政策,但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就是一项先进、完美的刑事政策。如果仔细分析的话,可以发现,两极化刑事政策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矛盾。


  

  首先,两极化刑事政策将两种对立的刑罚理论切割使用,理论上前后矛盾。两极化刑事政策由“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两极组成,究其两方面的刑罚理论主张,明显前后割裂,缺乏一贯性。在论及严重犯罪时,它以报应主义和威慑主义为根据来论证严厉处罚的正当性,反对刑罚人道主义和矫正主义;在论及轻微犯罪时,它却以刑罚人道主义和矫正主义为根据来论证宽松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反对刑罚报应主义和威慑主义。它一方面企图以重刑主义措施向公众展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不惜牺牲犯罪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又企图以宽缓措施来标榜政府刑罚谦抑和尊重人权的美德,以缓和理性人士对重刑主义的批评。“二分刑事政策是透过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处理方式搭配起来的理论,在宽与严两方各自有论证的机制,以说服学术界、实务届以及一般大众相信这是个合理可行的政策方向,同时其论述上的互补性也巧妙地解消了批判二分政策的力道。”“二分政策将诸种学理选择性地加以切割适用,却将会造成体制上严重的矛盾错乱,而让人们浑然不觉。”{19}其实,两极化刑事政策只不过采取了一种近似诡辩的论述方式,难以掩盖其理论上的内在冲突。众所周知,当今刑罚理论的主流理论和发展趋势是折衷刑论,也称为综合论[2]。单纯的报应刑论、威慑刑论和矫正刑论都有明显缺陷,实践上也不可行,“对刑罚制度的任何在道德上讲得通的说明,都必然表现为对诸种性质各异且部分冲突的原理的一种折衷。”{20}62刑罚轻重的根据应当是综合的,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也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犯罪一般预防的需要,实现刑罚的报应、威慑、矫正等多元目的的统一,贯彻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这种结合和统一应当是全面适用的,对于严重犯罪不能一味惩罚而放弃对犯罪人的改造,同样对于轻微犯罪也不能单纯教育而放弃必要的惩罚。刑罚人道主义应该全面贯彻,“刑罚谦抑性原则从来就不应该被选择性的适用,或者,不应该只适用于轻微犯罪身上。否则的话,所有持刑罚谦抑之理而欲废除最严厉刑罚(死刑)的论述,岂不自相矛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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