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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研究

  

  (三)依据普通与特别关系的分类从普通复审程序与特殊复审程序的区分来看,提出再审申请、第三人异议甚至复议属于特别复审程序,因为当事人提出的第一次上诉(德国、日本民诉法称为控诉)、第二次上诉(德国、日本民诉法称为上告)启动的第一次复审、第二次复审则属于普通复审程序。提出再审申请,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一般称为再审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重开诉讼的程序(reopening the proceedings)或者重新审判(new trial)。[11]第三人异议(tièrce opposition),又称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是一种可以使第三人在判决宣告之后为阻止判决对其造成损害而采取行动的方法,它具有“补救性质”。[12]复议,主要是指对相关裁判不服而向本级法院更高审判组织提出重新考虑的行为或程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不服本院裁判的当事人,可以建议(但不是上诉权)将案件提交至本院的全席法庭(En banc Court)予以重新考虑,[13]也类似于这里所称的复议。与普通的复审程序(第一次复审、第二次复审)相比,特别复审程序之所以特别,在于其事后的“拾遗补缺”功能,它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能经历的程序,常常以一种例外或边缘化的身影闪烁于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或民事诉讼规则之中。


  

  三、民事复审分层的机理及其主要目标(一)民事复审程序的基本功能作为一种阻却裁判的最终确定、保障司法正确性的救济程序,复审制度自古已有,中外皆然。民事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民事复审程序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纠正或减少下级法院裁判中在认定事实和/或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该功能是设置复审程序的首要目的,在任何现代法律体系中均不例外。民事复审程序不仅可以纠正下级法院已决裁判中的错误,而且还由于下级法院裁判存在着被要求复审的可能性,对下级法院形成了潜在的改判压力,促使下级法院更加勤勉地核实证据和查找依据,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更加审慎,减少出现错误的概率。


  

  2.维护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由于一审法院的分布范围大,各地法官在适用和解释法律时可能受到业务能力、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裁判,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在所难免,尤其对于地域辽阔、各地差异大的国度如我国更是如此。有权解释法律的法院,承担着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的任务。在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审法院,承担着弥补法律漏洞、发展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的任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判在本司法管辖权区域具有先例或判例的功能,可以被法官处理后续案件时所援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全席审判的惯例,日本最高法院在二战后将50名大法官减少为15名大法官,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出现矛盾的裁判,确保最高法院统一适用和解释法律。由于司法尺度把握的一致性,当事人、律师、社会各界对法律的可预测性得以强化,案件能够得以尽早解决,避免和减少案件的上诉和再审的几率,进而有效促进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


  

  3.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程度。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程序自身具有独立的可信度。如果在一个权威的程序中作出某项结论,人们一般不会再去怀疑其结果本身的合理性,而是更为自然地接受这一结果。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依赖上诉法官纠正错误丝毫不意味着它们更加聪明。上级法院因其所处的审级高,于是其判决被视为‘正确’,而非因其‘正确’而被视为‘高明’。”[14]本功能在上述评论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揭示。


  

  4.减轻下级法院法官因裁判案件而产生的责任和压力,促进司法独立。现代社会结构逐渐由纵向性社会走向横向一体化,社会公共政策方面的职能更多转由司法者担当,特别是在那些社会舆论争议非常大或者特别疑难的案件中,让不同等级的法院与法官来应对上述问题,不仅可以减轻下级法院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压力,还可以从制度上保障司法者不必屈从于强势部门的不当干预,而仅遵从法律规定作出独立的判断。


  

  5.确保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在现代程序制度中,允许以某种形式攻击裁判为各国宪法和制定法所确认。所谓审级利益,是指依照一国审级制度的立法规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二次上诉的权利和程序性利益。设定审级制度,依法赋予当事人接受高级别法院审判的权利,主要根源在于假定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正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指出的,“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15]审判程序天然的缺陷以及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需要有复审程序避免或减少审判程序这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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